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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中央、省属、部队驻穗单位2003年度劳动保障年审的通告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02-06 生效日期: 2004-02-06
发布部门: 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文号: 通告[2004]第1号
  根据省政府《关于实行劳动年审制度的通知》(粤府〔1996〕4号),我厅决定从3月1日开始对中央、省属、部队驻穗单位进行2003年度劳动保障年审工作,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劳动保障年审的对象:中央、省属、部队驻穗企业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养老保险由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直接管理的外商投资企业;社会养老保险由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直接管理并按企业办法参加养老保险的其他单位;在省工商局注册登记的私营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在省民政部门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有招用工勤人员(固定工人、合同制工人、临时工)的省级行政机关、财政拨款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二、劳动保障年审时须提供以下资料: 
  1. 用人单位执行劳动保障情况数据软盘(同时将软盘资料打印成册提交); 
  2. 劳动合同(用工在30人以下的全部送审,30人以上的抽送30份); 
  3. 《劳动情况表》(表号:I102-1表,私营企业及个体户免带); 
  4. 申报年审时上月《职工工资表》; 
  5. 申报年审时上月职工《社会保险缴费核定表》; 
  6. 《社会保险登记证》正本和副本; 
  7. 《中央、省属单位、部队驻穗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证明》; 
  8. 招用流动人员的单位加带《招用流动人员申报表》和《流动人员花名册》; 
  9. 招用外籍、台、港、澳人员的加带相应就业许可证; 
  10. 职业介绍机构加带《职业介绍许可证》(副本); 
  11. 社会力量办学机构加带《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副本)。 
  三、年审时间为3月1日至6月30日,逾期不参加年审的,将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年审办公地址:惠福东路546号广东就业服务大厦四楼大厅 
  联系电话:020-83194039 
  特此通告。 
 
 
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二○○四年二月六日 
 
  附: 
 
中央、省属、军队驻穗单位劳动保障年审指南 
 
  一、劳动保障年审制度。劳动保障年审(下简称“年审”)是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按年度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一项措施。 
  二、年审的对象: 
  1、中央、省属、军队驻穗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股份制(联营)企业、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 
  2、养老保险由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直接管理的外商投资企业; 
  3、养老保险由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直接管理并按企业办法参加养老保险的其他单位; 
  4、在省工商局登记的私营企业、个体经济组织; 
  5、在省民政部门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6、有招用工勤人员(固定工人、合同制工人、临时工)的省级行政机关、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三、年审的内容: 
  1、遵守人员招聘规定情况; 
  2、遵守劳动合同规定情况; 
  3、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制度情况; 
  4、遵守社会保险规定情况; 
  5、遵守职业介绍规定情况; 
  6、遵守社会力量办学情况; 
  7、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其他情况; 
  8、遵守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 
  四、年审时须提供以下资料: 
  1、用人单位执行劳动保障情况数据软盘(将软盘资料打印成册同时提交); 
  2、劳动合同(用工在30人以内的全部送审;30人以上的抽送30份); 
  3、《劳动情况表》(表号:I102-1表,私营企业和个体经济组织免带此表); 
  4、申报年审时上月《职工工资表》; 
  5、申报年审时上月《社会保险基金核定表》; 
  6、《社会保险登记证》正本和副本; 
  7、《中央、省属、部队驻穗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证明》; 
  8、招用流动人员的加带《招用流动人员申报表》和《流动人员花名册》; 
  9、招用外籍、台、港、澳人员的加带《就业许可凭证》; 
  10、职业介绍机构加带《职业介绍许可证》(副本); 
  11、社会力量办学机构加带《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副本)。 
  五、申报年审时应注意的问题。 
  1、要求提供的“劳动保障情况数据软盘”仍继续使用我厅2003年提供的统一“报表格式盘”。 
  各单位要认真审查“报表格式盘”的内容,按要求填报。填报时要注意报表数据的平衡,需要说明的问题在报表“备注”栏说明。 
  2、要求提供的I102-1表是国家统计法规定的法人单位必须申报的《劳动情况表》中的年末报表,用人单位如果没有按照规定正常申报的,请直接与单位所在区统计局联系。 
  3、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有关问题,请直接与省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中心联系,联系地址:广州市文德南路63号,联系电话83308316。 
  4、招用工勤人员(固定工、合同制工人、临时工)的行政机关、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只填报工勤人员相关资料。 
  按企业制度参加社会保险的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有关报表数据资料必须按全部用工情况填报。 
  5、有招用流动人员(含广州市非城镇户籍人员)用工的单位,必须按照《广东省流动人员劳动就业管理条例》规定,办理用工手续(含私营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的法人代表),具体业务办理,请与广东省劳动就业服务管理中心联系,联系地址:广州市惠福东路546号14楼,联系电话:83364157、83364017。 
  6、各企业单位的用工(含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使用的合同制工人、临时工)必须按照《劳动法》、《广东省劳动合同管理规定》(粤府[1995]22号)的规定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应使用规范性文本,自行拟定的劳动合同文本,应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备案后才能使用。未按规定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必须补办签订劳动合同手续。具体业务办理:广州市城镇户籍的用工与单位所在区劳动保障部门联系,流动人员(含广州市非城镇户籍人员)用工与省劳动保障厅劳动协调中心联系,联系地址:广州市惠福东路546号16楼,联系电话:83192899。 
  7、申报年审的单位,首先必须按照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进行社会保险登记,并领取《社会保险登记证》;已登记的,《社会保险登记证》必须按年度进行年检后才能申报。 
  8、各用人单位的基本信息资料发生变更的,申报年审前,须先到省社会保险基金局办理变更手续。 
  9、2002年12月31日前已注册登记的企业单位,未按规定办理年审的必须补办相关年度的手续。补办手续只按“报表格式盘”要求填报相关年度的资料即可。 
  10、用人单位因某种原因没有正常经营,实际上没有用工的,申报年审时要提供上年度企业经营情况、劳动用工情况书面报告及“资产损益表”。 
  11、用人单位用工必须按国家规定为全体职工办理社会保险。用工中如有借用、兼职人员的,申报劳动保障时必须提供借用、兼职人员已经参加社会保险的有效证明材料,聘用离、退休人员的,必须提供离、退休人员的退(离)休证的复印件或身份证复印件。 
  用人单位对已解除劳动关系的人员,不得为其挂靠档案及代办理社会养老保险事务,应将其人事档案转户籍所在街道办事处,并办理养老保险停保手续,或由本人自行到劳务中介机构挂靠。 
  12、申报年审的单位如果没有统一“报表格式盘”或原领取的“报表格式盘”已损坏的,可与我厅信息中心联系,联系地址:广州市惠福东路546号11楼,联系电话:83365458。 
  13、年审时间为3月1日至6月30日,逾期不参加年审的,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年审办公地址:广州市惠福东路546号14楼,联系电话:831940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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