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琼计价管[2003]384号
海南旧机动车鉴定评估中心:
报来《关于请求审定旧机动车鉴定评估收费标准的报告》(琼车评[2003]01号)收悉。根据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财政部、监察厅、审计署、国务院纠风办《关于印发〈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计价格[1999]2255号)精神,经研究,现就旧机动车鉴定评估收费标准等问题批复如下:
一、开展旧机动车鉴定评估,应遵循“依法、客观、公正”的原则,并按一分服务、一分收费。
二、旧机动车鉴定评估费向委托单位(人)收取,收费标准按附表执行。
三、收费单位应按规定到价格主管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在收费场所明码标价,使用合法收费票据,并自觉接受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本收费标准自2003年4月25日起试行一年。
附:旧机动车鉴定评估收费标准表
二○○三年四月二十三日
旧机动车鉴定评估收费标准表
档次 评估金额 分段累计费率 备 注
1 5万元以下(含5万元) 1% 最低收费200元
2 5万元一10万元(含10万元) 0.9%
3 10万元一15万元(含15万元) 0.8%
4 15万元一20万元(含20万元) 0.7%
5 20万元一25万元(含25万元) 0.6%
6 25万元一30万元(含30万元) 0.5%
7 30万元一35万元(含35万元) 0.4%
8 35万元以上 0.3%
摩托车每辆收费5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