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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人事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大中专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02-03 生效日期: 2004-02-03
发布部门: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市人事局、市教育局、市劳动保障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和市工商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大中专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四年二月三日 
 
 
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大中专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意见 
 
  大中专毕业生是我市人才资源的主要来源,是实施科教兴市战略的重要力量。为有效配置毕业生资源,实现毕业生充分就业,促进我市科技进步、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文件精神,现就进一步做好普通大中专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六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公安部人事部劳动保障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19号)和《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简化入市落户条件和办理程序的通知》(青政发〔2003〕78号)精神为依据,紧紧围绕我市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深化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努力拓宽普通大中专学校毕业生就业渠道,大力实施“111引才工程”,积极引进高学历层次和紧缺急需专业毕业生,实现普通大中专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重心转移,促进我市毕业生就业工作不断上新的台阶。 
  二、就业范围和对象 
  (一)国家普通全日制学校统招应届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可在全市范围内就业。硕士、博士研究生就业不受专业、生源地和接收时间限制。外地生源毕业生在市内四区及高新区范围内就业须具有国家普通高校全日制学士学位。 
  其中,对进入国家公务员队伍和各级全额拨款及政策性收费事业单位的,由市人事部门按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的要求和我市事业单位招考的有关规定,分别组织考试录用。(二)对符合《我市紧缺急需、专用专业目录》的国家统招专科生,实行准入制度。凡符合准入条件的,就业单位接收,主管部门同意,市毕业生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可在市内四区及高新区就业。除此之外,对于外地生源的专科及中专毕业生,因我市供大于求,市内四区及高新区不予接收。即墨市、胶州市、胶南市、平度市、莱西市、崂山区、黄岛区、城阳区(以下简称五市三区)不接收外地生源的中专毕业生。(三)师范类毕业生通过双向选择主要面向教育系统就业。在青岛市行政区域内就业的外地生源师范类毕业生应具有普通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其中在市内四区及高新区就业的非当地生源毕业生还须具有学士及以上学位。在各级各类公办学校就业的毕业生,须按照我市事业单位招考的规定,由教育行政部门组织考录。师范类毕业生就业实行分专业宏观调控,由市教育局根据师资供求状况,于每年度初向社会公布积极引进和适度引进的专业目录。 
  三、就业、落户办法和程序 
  (一)就业办法。毕业生就业实行市场导向、政府调控、学校推荐、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双向选择和毕业生自主择业的办法。委托和定向培养的毕业生按合同就业,经原委托、定向培养单位同意解除合同的也可另择单位就业。(二)就业程序。毕业生通过双向选择落实用人单位的,须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由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鉴证后办理就业派遣手续,毕业生在规定时间到就业单位报到并凭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签发的《报到证》或《就业通知书》,到市或区(市)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就业手续,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进行鉴证,缴纳社会保险,进入见习期管理。(三)办理改派。签订就业协议后,毕业生和就业单位双方应严格履行协议。自派遣到用人单位起,一年内毕业生和就业单位双方因特殊原因不能继续履行协议,须按有关规定到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解除就业协议,办理改派手续。(四)落户办法。毕业生到就业单位报到,由单位负责人事工作的人员或由毕业生本人持《报到证》等有关材料到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办理落户审核手续后,到公安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未落实就业单位的我市生源毕业生,应在规定时间内办理报到手续并持《报到证》、身份证等材料原件到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审核、确认后,到公安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 
  四、就业鼓励措施 
  (一)鼓励毕业生到非公有制单位就业。到非公有制单位就业的大中专毕业生,与到公有制单位就业的大中专毕业生享有同等待遇,按照到公有制单位就业的程序办理相关手续,其户口可落在用人单位或人事、劳动保障部门所属代理部门集体户上,其档案、人事及党团组织关系应转到所在人事代理部门,由人事代理部门为其代理转正定级、人事档案管理、保留相应身份、档案工资调整、年度考核、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和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等人事服务工作,代理各种社会保险金交纳、出国(境)政审以及人才测评、个人职业生涯设计等各项人事代理服务。公安机关要积极放宽建立集体户口的审批条件,及时、便捷地办理落户手续。(二)鼓励毕业生到基层工作。各区市政府要积极为毕业生创造条件,鼓励和引导毕业生到城市社区和农村乡镇(街道)基层单位,从事教育、卫生、公安、农技、扶贫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对毕业研究生到五市三区范围内就业的,由当地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办理接收和落户手续,经市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同意后,其人事档案可由市人才交流服务机构管理并办理人事代理手续,户口落入市人才交流服务机构的集体户。有条件的区市还可积极探索创建毕业生实验基地、毕业生创业园等,为毕业生到社区和农村施展才能创造条件。(三)鼓励毕业生自主创业。对从事个体经营的毕业生,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外,自工商部门批准其经营之日起2年内免交工商、卫生、环保等部门和街道办事处的登记类及管理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创办属高新技术领域公司的毕业生,可向市科技主管部门和工商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有关部门确认后,其以工业产权和非专利技术出资的比例最高可占注册资本总额的35%。对自主创业的毕业生,除参加社会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等所有费用由个人交纳外,其档案由本人自愿存放在人事或劳动保障部门的,管理费减半收取。对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和合伙经营的,其自筹资金不足部分,可以按规定申请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对毕业之日起2年内不愿继续经营而重新找到单位就业的毕业生,可由市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给予重新办理就业派遣手续。(四)鼓励毕业生深造学习。对国家计划内招收的本市生源应届普通大专、中专毕业生,经本人申请,毕业后到市有关部门确认的成人高校继续深造学习,3年内取得国家承认学历的,由市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签发与其所取得学历相对应的《青岛市大中专学校毕业生就业报到证》,该《报到证》在青岛市范围内与《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毕业生就业报到证》具有同等效力。(五)帮抚“特优特困”毕业生就业。到毕业次年6月30日仍未落实就业单位的我市生源省级优秀毕业生及特困家庭的毕业生,由当地人事部门重点推荐就业。(六)毕业生在毕业当年服兵役的,可持《报到证》、《入伍通知书》到市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办理登记手续。两年后退役的,持青岛市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出具的证明,按应届毕业生的有关政策,办理就业派遣手续。 
  五、就业管理服务 
  (一)实行毕业生需求信息网上登记办法。从2004年起,我市实行大中专毕业生需求信息网上登记办法。各用人单位要从本单位实际情况出发,根据有关政策规定合理调整毕业生需求结构,按照接收毕业生学历层次的适当比例制订需求计划,登录“青岛市毕业生就业网”(网址:www.qdpb.gov.cn/qdbys)或“青岛市师范类毕业生就业网”(网址:www.sfbys.qdedu.net)登记毕业生需求信息。各区市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对登记的毕业生需求信息审核后,在上述“就业网”向社会发布。对未按规定登记、核准需求信息或私自接收毕业生的用人单位,将不予以办理毕业生接收、落户手续。对以虚假接收毕业生为目的,登记虚假需求信息的单位,一经查实将按规定给予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将取消该单位接收毕业生的资格,触犯法律的要追究法律责任。(二)实行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网上鉴证制度。凡来青就业的毕业生必须登录上述“就业网”,登记个人信息。毕业生与用人单位通过双向选择签订就业协议后,由用人单位登录“就业网”办理就业协议网上鉴证手续,市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通过远程打印程序为毕业生打印《青岛市普通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就业接收函》(以下简称接收函)。用人单位将接收函与毕业生就业协议书一并返回学校,作为学校派遣的依据。实行网上鉴证后,市、区(市)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不再在就业协议书上盖章,以接收函代替就业协议鉴证意见。对未办理网上鉴证开具接收函的毕业生,我市将不予接收。(三)建立大就业、大统计体系。市人事局、教育局要将到我市行政区域内各类用人单位就业的应届大中专毕业生的情况定期通报给市劳动保障部门,纳入统一的就业统计。(四)加强毕业生见习期管理工作。对大中专毕业生、毕业研究生见习期的管理工作,继续执行国家的有关规定。毕业生要遵守就业协议,到就业单位报到后,不得擅离职守或不辞而别。对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工作单位的毕业生,自毕业之日起1年内到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办理改派手续。对1年内未办理改派手续不辞而别以及见习期满考核不合格并无法与单位协商一致签订就业合同的毕业生,其档案、户口关系退回学校或生源所在地。各部门和各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向毕业生收取或变相收取风险抵押金、保证金、培训费等,不得拖欠毕业生的工资或变相拒收毕业生,不得擅自接收或改派毕业生,要及时为见习期满考核合格的毕业生办理转正定级手续。各级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要做好毕业生见习期内的宏观管理工作,对违反规定的单位将取消其接收毕业生的资格,对情节严重的要追究其有关责任。(五)做好毕业生失业登记和培训工作。对我市生源毕业生,毕业半年以上未能就业并要求就业的,可持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的证明,到入学前户籍所在区市就业服务机构参加就业指导、办理失业登记。劳动保障部门所属的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和街道劳动保障机构应免费为其提供就业服务。对已进行失业登记的毕业生,各区市可组织其参加临时性的社会工作、社会公益活动,或到用人单位见习,给予一定的报酬。对因患病等原因短期无法工作并确无生活来源且家庭生活困难,符合低保标准或临时救助标准的,由民政部门按程序办理低保或给予临时救助。各级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要按照我市产业结构调整和社会急需专业的要求,会同劳动保障部门组织未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毕业生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工作,提高他们的就业能力。(六)规范毕业生档案转递程序。毕业生档案须由学校转递至市人事局或用人单位,师范类毕业生的档案转递至市教育局。对已办理失业登记的毕业生,在派遣期内落实就业单位的,由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办理就业派遣手续并将档案转递至用人单位;派遣期满未落实就业单位的,档案转递至劳动保障部门。对毕业生个人自带的档案,就业单位不得接收。对没有档案、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的外地生源毕业生或未办理毕业生就业网上鉴证手续在青岛市范围内就业的,一律不予办理落户手续。对弄虚作假,私自涂改伪造证件、印章的人员,一经查处,将严肃处理。(七)建立就业预测和薪酬指导机制。各级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人才市场和劳动力市场,要定期对毕业生就业方向进行科学分析,及时发布指导毕业生就业的有关信息。加强对已就业毕业生的跟踪调查,了解毕业生就业薪酬情况,并对统计结果进行综合分析,帮助毕业生树立正确的就业观念,为用人单位在吸引人才、合理确定毕业生薪酬标准等方面提供参考。(八)建立就业工作评估体系。为进一步提高我市中专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水平,完善就业指导服务体系,促进中专学校加快学科专业结构调整,逐步形成以社会需求为导向的培养体制,实现毕业生最大限度的就业,人事、教育、劳动保障等相关部门应尽快建立中专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评估体系,定期在全市中专学校开展毕业生就业工作检查评估。评估结果采取适当的方式予以公布并作为中专学校专业设置和结构调整的依据,对评估不合格或就业率不高的学校、专业,要根据情况减少招生数量,相应减少教育经费投入。 
  各级各部门要从实现我市新世纪发展战略目标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毕业生就业工作对促进我市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重要意义,真正把毕业生就业工作当作关系全局的大事来抓。各高等学校要加强对毕业生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教育,使毕业生树立正确的就业观,到国家最需要的地方建功立业。毕业生就业相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积极配合,努力为毕业生就业创造宽松条件,营造良好环境。 
 
 
市人事局 
市教育局 
市劳动保障局 
市公安局 
市民政局 
市工商局 
二○○四年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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