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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信诚《运筹》慧选投资连结保险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9-17 生效日期: 2003-09-17
发布部门: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文号: 保监复(2003)172号
信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你公司《信诚〈运筹〉慧选投资连结保险》(穗信诚[信总字第03--170]号)产品申报材料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开办《信诚〈运筹〉慧选投资连结保险》。
  二、你公司各分支机构在开办该险种之前,应当按照《投资连结保险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规定将有关产品材料向当地保监办报告。
  三、你公司向投保人提供保监会第31号公告、32号告、保监会2001年第6号令及产品说明书。
  四、你公司在签收该分红产品保单时,应让投保人认真阅读产品说明书后签字确认。
附件:《信诚〈运筹〉慧选投资连结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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