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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部关于举办国际电力展览会的有关规定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9-04-08 生效日期: 1989-04-08
发布部门: 能源部
发布文号: 能源外[1989]345号
目前,国内举办的国际电力展览会由于缺乏管理,出现了多头办展览的现象,由于各单位支持、赞助和协办的国际电力展览互不通气,造成重复、混乱,致使外商无所适从。同时,由于展出频繁,准备不充分,展览水平不高,因而达不到预期效果。
  为扭转这种混乱状况,加强对国际电力展览会的归口管理,提高举办国际电力展览的质量和水平,特作如下规定:   1.今后不再以部的名义赞助或主办在华的商业性国际电力展览会。
  2.今后国内外一切有关国际电力展览事宜,部委托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归口管理。
  3.电力系统各单位如需协办在华的国际电力展览会,需事先报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核准。
  4.部直属单位不能以能源部菜某单位的名义赞助在华举办的国际电力展览会。若确需赞助时,只能以某某公司名义赞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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