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关于沈阳南湖科技开发区综合改革推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试点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2-03-14 生效日期: 1992-03-14
发布部门: 国务院经济体制改革办公室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
发布文号:
沈阳市人民政府:   沈政(1991)63号函收悉。经研究,决定将沈阳南湖科技开发区作为综合改革试点单位,并原则同意你们提出的试点方案。
  希望你们发挥沈阳作为全国重工业基地和科技人才相对集中的优势,重点在依靠大中型企业、大院大所和大专院校发展高新技术产业,以高新技术带动传统产业改造和结构调整等方面,进行积极的探索,创造出好的经验。同时请根据具体情况,开展其他方面的综合配套改革。
  请你们加强领导,做好组织协调工作,加快改革进程,争取“八五”期间在开发区基本建立起符合有计划商品经济运行规律,适应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要求和国际惯例的体制、机制和环境条件。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838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