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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取得劳务报酬等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1-28 生效日期: 2003-01-01
发布部门: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发布文号: 穗地税发[2003]46号
局属各单位: 
  为加强我市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现对个人取得劳务报酬等应税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若干问题明确如下: 
  一、个人取得劳务报酬收入缴纳的营业税等税费的扣除问题 
  个人取得劳务报酬的收入额在1000元以上的,以扣减已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后的金额,按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和适用税率,计算应缴个人所得税;对收入额在1000元以下的(含1000元),按照《关于对个人劳务报酬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方法问题的通知》(穗地税发〔1998〕42号)规定执行,即按照收入全额预扣3%的个人所得税。 
  示例:(以收入额超过1000元的为例)某个人12月为一家公司临时提供图纸设计劳务,取得劳务报酬收入4200元,试计算其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应交营业税=4200×5%=210元 
  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210×7%=14.7元 
  应交教育费附加=210×3%=6.3元 
  应交个人所得税额=(4200-210-14.7-6.3-800)×20%=633.8元 
  二、个人因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 
  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应纳个人所得税={[(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免税收入额-实际缴纳的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工龄-费用扣除额] ×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工龄公式中“实际缴纳的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是指个人取得的补偿收入时实际缴纳到地方税务机关、劳动社会保障部门或政府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指定专户的部分,对未实际缴纳的不得扣除。 
  “工龄”是指计算发放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的个人实际工作年限,如果实际工作年限超过12年的,按12年计算。 
  “免税收入额”从2003年1月1日起调整为80000元。 
  三、出境定居人员取得退职费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 
  出境定居人员从按规定原任职单位取得的退职费收入,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退职费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203号)有关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如下: 
  第一步:月份数=应计征个人所得税的退职费收入÷该个人上年月平均工资薪金收入 
  月份数高于6的按6个月计算,低于6的以实际数作为月份数。 
  第二步:每月工资薪金收入=应计征个人所得税的退职费收入÷月份数 
  第三步:每月应缴个人所得税=(每月工资薪金收入-费用扣除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第四步:应缴个人所得税=每月应缴个人所得税×月份数 
  示例:某单位一职员办理出境定居,从单位取得退职费收入18000元。该职员上年在原任职单位的月平均工资薪金收入为2000元,计算该职员取得退职费收入应交的个人所得税。 
  (1)月份数=18000÷2000=9 
  (2)月份数为9,超过规定的6个月,只能按6个月平均划分这笔退职费收入。 
  每月工资薪金收入=18000÷6=3000(元) 
  (3)每月应缴个人所得税=(每月工资薪金收入-费用扣除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3000-1260)×10%-25=149(元) 
  (4)该职员取得的退职费收入应缴个人所得税=149×6=894(元) 
  四、个人取得的一次性过渡性基本医疗保险金和一次性补交基本养老保险金的扣除问题 
  按照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缴纳过渡性基本医疗保险金及相关问题的补充意见》(穗劳社医〔2002〕14号)规定,个人取得单位发给的一次性过渡性医疗保险金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于个人按规定补交以前年度(月份)欠缴的基本养老保险金,允许从补交当月起按补交月份数在应税收入中分摊扣除,但补交月份数超过12个月的,按12个月计算分摊扣除,并在申报表中作出说明。 
  五、国内个人取得的实物分配住房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 
  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以实物向雇员提供福利如何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15号)规定,国内个人从任职、受雇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取得实物分配(奖励)的住房,可选用以下其中一种方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个人从任职、受雇的内资企业(单位)取得实物分配的住房,则按照方法二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方法一:将住房价值平均摊入个人工作年限内(未满5年的按实际年限计算,超过5 年的按5年计算)的各月工资薪金所得中,逐月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采用这种方法扣缴个人所得税的单位必须对实物分房设立扣缴个人所得税备查簿,以便税务机关审核及检查。 
  方法二:在取得实物分配住房时将住房价值与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一并计缴个人所得税,计算公式和步骤如下: 
  第一步:本月工资薪金所得应缴个人所得税=(本月工资薪金收入-费用扣除额-缴纳的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第二步:本月工资薪金收入与实物分配住房收入合计应交个人所得税=[本月工资薪金收入+(住房价值÷实际工作年限÷12月)-费用扣除额-缴纳的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第三步:取得实物分配住房收入应缴个人所得税=(本月工资薪金收入与实物分配住房收入合计应缴个人所得税-本月工资薪金所得应交个人所得税)×实际工作年限×12月 
  第四步:本月实际应缴个人所得税=本月工资薪金所得应交个人所得税+取得实物分配住房收入应缴个人所得税 
  个人实际取得住房所有权或支配权的当天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六、个人以低于市价购买单位自建或外购住房的,购买价与市价的差额部分计缴个人所得税问题 
  单位以低于市场价格将住房出售给职工,其市价与个人购买价之间的差额部分,应并入个人工资薪金收入计缴个人所得税,具体计算方法如下:从购房当月起,个人取得的差额部分收入在不超过12个月的期限内平均分摊计入各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并在申报表中作出说明。 
  七、出差伙食补助费标准与计税问题 
  根据省财厅《关于印发〈省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的规定〉的通知》(粤财文〔1996〕10号)的规定,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费,不分途中和住勤,每人每天补助标准为:一般地区30元,特殊地区(指经济特区)50元,按在特殊地区的实际住宿天数计发伙食补助费的个人,在途期间按一般地区标准计发伙食补助费。出差期间个人没有支付伙食费的,不得报销伙食补助费。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等单位按照以上标准发放的出差伙食补助费,不计入应缴个人所得税的工资薪金收入。 
  八、个人取得的计划生育奖励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 
  个人取得企业(单位)等发放的计划生育奖励金,除按照《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八、三十九条规定标准发放的独生子女保健费和一次性奖励(或补助),以及获得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核发计划生育荣誉证书的人员退休时取得的一次性奖励金,在国家税务总局未有明确规定之前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外,其他形式奖励金应并入“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九、年薪制计税办法适用范围的问题 
  单位及其个人采用年薪制工资计征个人所得税办法的,应经中央有关部委办、总公司,省、市人民政府及其部委办,县(区)级人民政府批准。未经批准的企事业单位自行实施各种形式的年薪制工资,在计征个人所得税时,应按一般个人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计税办法处理。 
  十、关于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和发行债券的企业支付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问题 
  (一)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和发行债券的企业在支付个人利息、股息和红利时,应按税法规定履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 
  (二)上述公司(企业)应在支付个人利息、股息和红利的次月,及时向主管地税机关报送《广州市地方税费金综合申报表》并解缴已代扣的个人所得税。 
  报送申报表时,应附送本公司(企业)的分红派息公告,以及由证券交易所等代理发行机构提供的、在登记日个人和机构购买并持有本公司(企业)股票、债券的登记资料(属机构购买的,必须加盖代理机构公章、联系人、联系电话、详细地址、邮政编码、当地地税机关确定的税务登记号等),以作为代扣或免扣个人所得税以及地税机关延伸稽查的依据。 
  (三)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和发行债券的企业如果不能提供本条(二)的有关资料,即不能划清个人或机构购买并持有股票、债券情况的,则应全部视为支付个人的利息、股息和红利收入,按规定计缴个人所得税。 
  (四)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对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征收个人所得税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一、个人从经营网站的企业取得的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 
  个人向网站投稿或临时受网站聘用提供文字、图像服务所取得的收入,暂按“劳务报酬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但网站企业负责编辑的工作人员取得的收入应按“工资薪金所得”计缴个人所得税。个人通过网站提供自有软件下载服务取得的收入,暂按“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计缴个人所得税。 
  十二、关于个人出售、购买住房享受个人所得税减免的时间确定问题 
  (一)为鼓励个人换购住房,对出售自有住房并在出售后1年内重新购房的个人,可视新购住房的价值,退还出售住房时缴纳的全部或部分个人所得税。 
  1.出售自有住房的时间确定:以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上代扣税款的时间为准。 
  2.购房时间的确定:购买商品房的,以商品房买卖合同或房产产权转让证明中房产交易所的登记确认时间为准;如果购买的是公有住房(房改房),以市房管局房改办公室制发的《房改房出售书》规定的时间为准。 
  (二)个人转让自用五年以上的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的购、售房时间也按以上规定确定。 
  十三、本通知从2003年1月1日起执行。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二○○三年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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