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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荷兰银行有限公司参股湘财合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并修改公司章程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9-04 生效日期: 2003-09-04
发布部门: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文号: 证监基金字[2003]102号

  湘财合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湘财会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股权结构调整暨设立中外合资基金管理公司的申请报告》(湘财合丰(函)字[2003]第2号)及有关材料收悉。根据《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外资参股基金管理公司设立规则》、《关于基金管理公司重大变更事项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基金字[2002]10号)及《关于规范基金管理公司股东出资转让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基金字[2002]102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新疆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大庆石油管理局转让出资,同意荷兰银行有限公司参股你公司,核准你公司章程。
  你公司变更后的股东及出资比例为: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37%,荷兰银行有限公司33%,山东鑫源控股有限公司30%。荷兰银行有限公司因购买股权须支付相当于4389万元人民币的美元。
  你公司应及时办理股东出资转让的相关事宜,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维护基金持有人及公司的合法权益。
  特此批复。
二○○三年九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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