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鲁国税函[2002]582号
济宁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华能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济宁电厂适用税收法律问题的请示》(济国税发〔2002〕152号)收悉。关于华能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能国际”)济宁电厂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问题,经报请国家税务总局以国税函[2002]1063号文件批复如下:
“华能国际”济宁电厂前身是济宁发电厂,由山东华能发电股份有限公司占75%的股权,山东电力集团公司占25%的股权。2000年年底,山东华能发电股份有限公司被“华能国际”吸收合并后,将其75%的股权移交给“华能国际”,山东电力集团公司将其25%的股权转让给“华能国际”,济宁发电厂从而成为“华能国际”的全资电厂,经营范围变更为:受“华能国际”总公司委托建设、经营、管理济宁电厂。关于华能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济宁电厂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和纳税地点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 七十三条和《国务院关于扩大外商投资企业从事能源交通基础设施项目税收优惠规定适用范围的通知》(国发〔1999〕13号)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组建华能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发〔1994〕381号)的规定,同意“华能国际”济宁电厂从2002年9月起减按15%税率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