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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等关于中国教育图书进出口公司和中国国际图书贸易总公司销售给科研单位的进口图书、报刊资料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12-25 生效日期: 2002-12-25
发布部门: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发布文号: 京国税函[2002]707号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教育图书进出口公司和中国国际图书贸易总公司销售给科研单位的进口图书、报刊资料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72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二00二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教育图书进出口公司和中国国际图书贸易总公司销售给科研单位的进口图书、报刊资料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2]172号 
 
北京上海、深圳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教育图书进出口公司销售给高等学校教育科研单位和北京图书馆的进口图书、报刊资料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8]67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国际图书贸易总公司销售给高等学校教育科研单位和北京图书馆的进口图书、报刊资料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8]68号)的规定,对中国教育图书进出口公司和中国国际图书贸易总公司销售给高等学校、教育科研单位和北京图书馆的进口图书、报刊资料免征增值税。近接部分地区询问,对上述公司销售给教育科研单位以外的其他科研单位的进口图书。报刊资料可否免征增值税。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根据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对上述公司自1998年1月1日起销售给除教育科研单位以外的其他科研单位的进口图书、报刊资料应当按照规定免征增值税。 
  请遵照执行。 
 
 
二00二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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