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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12-22 生效日期: 2003-12-22
发布部门: 宁夏自治区
发布文号: 宁政发[2003]124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为了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密切党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维护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切实解决好城市困难群众的生活问题,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从2004年元月起,调整全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银川市、石嘴山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每人每月160元提高至170元,吴忠市、固原市由每人每月130元提高至140元。自治区对提标后增支部分给予补助,补助比例为:银川市50%,石嘴山市、吴忠市70%,固原市(含盐池县、同心县、陶乐县、红寺堡开发区)90%。 
  各地要加大配套资金的落实力度,要将城市低保配套资金列入2004年度财政预算,并对城市困难群众进行全面排查,将符合城市低保条件的贫困居民及时纳入保障范围,确保所有城市低保对象在2004年1月按照新的保障标准足额领取低保金。各级民政、财政、纪检、监察、审计部门要加强对城市低保资金的管理、监督、检查,确保城市低保资金的规范使用。 
 


 
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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