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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对进入海南经济特区人员管理的公告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1989-03-04 生效日期: 1989-03-04
发布部门: 海南省政府
发布文号:

  为了保障我省改革、开放有秩序地进行,促进经济的发展,对进入海南经济特区人员的管理,作如下规定:

  一、凡进入本特区人员,必须持“海南经济特区通行证”,在本通行证颁发之前,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方可进入:
  (一)凭本人的居民身份证(未发此证的,凭常驻地公安机关出具的住户身份证明,或者工作证),并持有县以上单位的证明或者介绍信;
  (二)凭本人的居民身份证(或常住地公安机关出具的住户身份证明或者工作证),并持有我省县以上劳动人事部门盖章的招聘文书或有效劳务合同;
  (三)凭本人的居民身份证(或者常住地公安机关出具的住户身份证明或者工作证),并持有来我省经商、办企业或者推销产品的证明;
  (四)凭本人的居民身份证(或常住地公安机关出具的住户身份证明或者工作证),并持有我省县以上单位邀请书等证明。
  在我省常住、工作、学习等人员,凭居民身份证(或工作证)或其他证明进入。

  二、进入本特区人员,必须经下列港口:海口秀英港、新港、海口机场、三亚港、三亚机场、八所港、洋浦港、清澜港。
  一切客、货轮(包括军用),凡载有进入我省人员者,必须在停靠我省海岸后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并接受检查。否则,处船主或者负责人二千元以下罚款。

  三、进入本特区人员,必须接受公安机关的检查,主动交验证件。不服检查者,处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进行处理。

  四、进入本特区人员,需在二十四小时内;凭有关证件、证明,到当地公安机关办理户口登记或者申领暂住证。逾期不办者,按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

  五、一切机关、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凡招聘职工的必须向县以上劳动人事部门申报。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张贴招工广告和招聘流入人员。违者,处当事人二千元以下罚款,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业或者吊销执照。

  六、滞留本特区而未取得合法停留资格的人员,自本公告发布后五日内,必须持本公告第一条第一款第(一)至第(四)项所列的证件,到所在地公安机关办理登记手续。凡无固定职业者,由当地人民政府及公安机关劝其返回原籍,滞留不离者,由民政部门收容遣送。

  七、已在本特区注册的各类民工队,必须在本公告发布后五日内,由负责人持花名册到当地公安机关登记。逾期不登记者,处负责人二千元以下罚款,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执照。

  八、境外人员进入本特区,按有关规定办理。

  九、本公告由我省各级公安机关和民政部门负责实施。各级领导机关及企事业单位、公民等要密切配合,以确保本公告的顺利施行。

  十、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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