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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皇岛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关于进一步鼓励外商投资的规定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8-05-25 生效日期: 1988-05-25
发布部门: 秦皇岛市政府
发布文号:
  
(1988年5月25日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发布) 
 
  为了进一步鼓励外商投资,加快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建设,凡在区内外商投资企业除享受国家、地方鼓励外商投资的有关政策外,再做如下规定: 
  一、开发区管委会一个窗口对外,实行“一条龙”办公,所属各部门提供高效优质服务,在接到外商投资企业全部报批文件后,一般情况于15日内批覆,保证使客商满意。 
  为便于监督,设立监督电话,电话号码为:35623。 
  二、成立“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进出口公司”,为开发区外商投资企业办理进出口业务提供各种方便。 
  为便利外商投资企业进出口物资管理,开发区内设保税仓库、保税工厂。 
  三、开发区内外商投资企业一律免征建筑税。 
  四、外商投资企业的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牌照税,从企业开始生产经营年份起,一律免征四年。 
  五、外商投资企业凡研制开发新产品,在试制过程中,一律免税;并从获利的年度起,免征企业所得税二年。 
  六、开发区金融部门切实帮助外商投资企业解决生产和经营所需要的流动资金。对先进技术企业和出口创汇企业在贷款上优先照顾。 
  七、外商投资企业在区内外汇调剂所自由调剂外汇,不受任何限制。 
  八、切实改善外商投资企业的生产物资供应,凡属计划内的供应部分与国内企业同等待遇;凡计划外供应的国内可供物资,开发区管委会大力协助解决。 
  九、外商投资企业用电、用水、冬季取暖保证供应,收费合理。 
  十、外商投资企业需要的工人、专业技术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由企业面向社会招聘。在本地区内招聘职工不能满足需要时,可以跨地区招聘,由开发区管委会劳动人事局审批后办理一切手续。 
  外商投资企业的工资标准、工资形式、奖励、津贴等均由企业董事会决定,只报开发区管委会劳动人事局备案。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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