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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2002年农业税计税价格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9-16 生效日期: 2002-09-16
发布部门: 辽宁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辽政发[2002]50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保证我省2002年农业税征收工作顺利进行,确保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顺利开展,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在北宁、灯塔市进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辽委发[2002]10号)的有关规定,省政府决定,我省2002年农业税计税价格按照每公斤0.82元执行,比去年每公斤下调0.02元,水稻折率为0.672。历年的农业税尾欠仍按尾欠年度的农业税计税价格征收。 
  各级政府要加强对农业税收工作的领导,做好对广大农民群众的宣传、解释工作,使纳税人充分认识农业税计税价格保持长期稳定的重要意义,确保农业税征收及农村税费改革的顺利进行,坚决将减轻农民负担政策落到实处。各级农业税征收机关要严格按照国家税法和税费改革的要求,进一步改革完善农业税征管方式,依率计征,依法减免,要制定符合实际需要、简便易行的操作规程,提高纳税人自觉缴税意识。各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征收机关履行职责,确保完成今年的农业税征收任务。 
 
 
辽宁省人民政府 
二○○二年九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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