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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纳税人多缴税款造付利息的范围及退库程序的批复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9-12 生效日期: 2002-09-12
发布部门: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发布文号: 京国税函[2002]549号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纳税人多缴税款退付利息的范围及退库程序的批复》(国税函[2002]566号)转发给你们,批复中提及的小额税款退税的应付利息需退付现金的,仍按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北京营业管理部联合转发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纳税人多缴税款及应付利息办理退库的通知》(京财预[2002]1101号)规定的退付现金的程序办理。 
 
 
2002年9月12日 
 
 
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纳税人多缴税款退付利息的范围及退库程序的批复 
 
 
国税函[2002]566号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请明确纳税人多缴税款应付利息的范围和程序的请示》(沪国税计[2002]ll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应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多缴税款退税范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54号)已明确为:不包括依法预缴税款所造成的结算退税、享受税收优惠政策而产生的出口退税和各种减免退税。 
  二、当纳税人既有应退税款又有欠缴税款时,税务机关应先将欠缴税款及滞纳金从应退税款及应付利息中抵扣,抵扣后尚有应退税款的,按抵扣后的余额办理退税。 
  三、小额税款退税的应付利息需退付现金的,税务机关应视同小额税款退税办理。 
  四、为加强预算收入的管理,对多缴税款退税及应付利息,应由税务机关开具“收入退还书”并送国库办理退库。 
 
 
2002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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