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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切实解决建筑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实施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12-18 生效日期: 2003-12-18
发布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
发布文号: 内政办字[2003]445号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自治区建设厅《关于切实解决建筑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三年十二月十八日 
 
 
关于切实解决建筑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农民进城务工就业管理和服务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3]1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3]94号)精神及有关规定,解决全区建筑业存在的拖欠和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保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结合全区实际,提出如下具体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重要意义 
  当前,建筑业已成为吸纳农村富余劳动力的主要行业之一,广大农民工进入建筑业,促进了劳动力就业结构调整,增加了农民收入。但是,由于种种原因,一些地区建筑业企业拖欠和克扣农民工工资现象仍然存在,严重地侵害了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据统计,截止到2002年末,全区共累计拖欠施工企业工程款65.7亿元,其中,竣工拖欠工程款42.07亿元,占全部拖欠工程款的64%,农民工工资占有很大比重。因此,解决好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已成为保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的大事。各级建设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各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要从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高度,充分认识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重要意义,切实保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并将其作为当前和今后的一项重要工作,采取有效措施抓紧抓好。 
  二、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严肃查处拖欠和克扣农民工工资行为 
  用人单位必须以法定货币形式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不得以任何名目拖欠和克扣。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对建筑企业支付农民工工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凡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建筑企业,都要立即补发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不能补发的要制定出清欠计划。对年内没有竣工的工程,建筑企业必须在一个月内支付农民工工资的70%以上,其余工资的支付不得超过半年。对于竣工结算的工程,建筑企业应当在一个月内全部结清,确有困难的,也要至少支付农民工工资的85%以上,其余工资的支付不得超过一个季度。 
  对检查中发现恶意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的建筑企业,在施工程,责令其停工,除按规定要求企业限期补发工资外,并根据其工程项目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数额和时限,对其项目经理做出降级或吊销其项目经理资质处理;已完工程,对其企业做出年检不合格、降级和吊销资质的处理,区外建筑企业要清除出自治区建筑市场,同时将违规企业记入不良档案,向社会公布,取消其一年参加任何工程项目的投标资格。必要时还要通过新闻媒体予以曝光,对情节特别严重的,提请有关部门追究其法定代表人和有关责任人的行政和法律责任。 
  对因建设单位拖欠建筑企业工程款,致使建筑企业不能按时发放工资的,建设单位应按拖欠的农民工工资先行垫付,未能按期垫付,在施工程责令其停工,已完工程,不予工程备案和办理产权产籍手续,并追究其相关责任。对建设单位属于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不予批准新开发建设项目或降低直至吊销其开发资质;建设单位为机关、事业单位的,对其法定代表人及其有关责任人建议由管辖的组织人事部门做出处理。对建筑企业拖欠建筑劳务分包企业分包工程款,致使劳务企业不能按时发放农民工工资的,由总承包企业负责对分包企业所属农民工直接支付工资,所发生款项从分包工程款中扣除,未按期支付的,追究总承包企业的相关责任,直至降低、吊销其资质证书。 
  三、加强对建设、开发项目的监管力度,确保建筑业企业农民工的工资来源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建设开发项目的监管力度,严格基本建设项目审批程序,对资金不到位的建设开发项目不予办理规划许可和施工许可手续。招标代理机构在审查建筑企业工程项目投标书时必须把工资支付情况以及出现工资拖欠后的应急预案和措施等作为主要内容予以审查。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时,建设单位和建筑企业必须出具工程款拨付额度和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等详细材料,方可验收备案。同时各地要加强对工程款支付的监督,特别是政府投资和房地产开发项目,要使建设项目能够按工程形象进度如期支付工程款,做到不拖不欠,杜绝拖欠工程款的恶性攀比现象。 
  各地要按照《国务院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发[2003]16号)要求,加强对房地产企业的资质管理和房地产开发项目审批管理。要按照国务院《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规定,尽快建立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制度。项目资本金要在指定银行设专户储存,由盟市旗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督使用,严防发生“烂尾”工程和房地产开发企业恶意拖欠工程款等现象,建立预防和制止工程款拖欠的长效管理机制。 
  要充分利用房地产信用档案系统,向社会公布企业不良经营行为,各地要充分利用房地产信用档案权威性高,公示面广的特点,将房地产开发企业拖欠工程款行为向社会公布,依靠社会监督力量,督促房地产开发企业尽快支付拖欠的工程款。 
  要依法推行工程担保制度,建设单位、施工企业在签订合同时,必须签订工程款支付担保及履约担保,各地要研究制定并推行工程保险制度。 
  建设、规划、房产管理部门、招标代理机构不按规定办理,致使农民工工资久拖未决,并造成不良影响的,要追究有关领导及其责任人的相关责任。 
  四、建立全区建筑劳务分包交易平台,规范建筑劳务分包行为 
  要规范建筑业用工行为,禁止无用工资格的个人、组织及“包工头”的非法用工行为。要大力发展建筑劳务分包企业,各地在申请成立建筑劳务企业时,持证技术工人数量可适当放宽至相应等级标准要求的80%,待企业资质年检时达到标准即可。要根据全区建筑领域的实际情况,逐步建立起统一、开放的建筑劳务分包交易有形市场,建立公开、透明的劳务分包交易场所和渠道,鼓励建筑工程劳务分包实行公开招标投标制度。将劳务分包活动纳入建筑劳动力有形市场监管,同时加强建筑劳务分包合同的管理和监督,规范建筑劳务分包市场的主体行为。建筑企业在把分部分项工程分包给相应资质的建筑劳务分包企业时,双方必须依法签订建筑劳务分包合同,并向工程项目管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为有效防止建筑企业恶意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的违法行为,确保建筑领域农民工工资收入,全区要建立建筑行业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以维护建筑劳务人员的合法权益。凡自治区范围内的建筑工程项目,开工前分别由建设单位、建筑企业按工程合同造价的1%-1.5%的比例向建筑安装工程劳保费管理机构交纳建筑企业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工程竣工后建筑企业未发生拖欠和克扣农民工工资情况,其交纳的保证金全部返还;建设单位交纳的保证金,抵扣工程最后结算的差额,剩余部分返还建设单位,抵扣的差额计入工程造价。 
  五、建立健全工作机制,把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摆到重要议事日程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把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放到重要议事日程,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切实做到有专门领导分管,专门机构负责,相关部门协调配合的互动机制。要按照各自职责,认真负责地对侵犯农民工权益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理,不得相互推诿。要建立健全拖欠农民工工资举报制度,设立举报箱、开通举报电话,并设专人负责接待来访举报。信访机构要认真接待农民工因被拖欠工资等问题的上访,耐心细致地做好政策宣传解释工作。使用农民工较多的地区,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与有关部门协商,成立法律援助工作站,开展法律咨询服务活动。 
  六、充分发挥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作用,共同采取措施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 
  各级建设部门、建筑业协会和工会,要尽快建立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机制,要将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作为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工作的重要内容,共同研究制定有关政策措施。三方要加强协调配合,建设部门要积极制定和实施有关政策措施,支持工会组织加强企业工会组织建设,教育和引导农民工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摸清建筑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成因和相关对策;行业协会要加强对建筑业企业进行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促使企业依法经营、诚实守信,树立良好的行风和建立良好的市场道德规范。 
  七、开展对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的自查和专项检查活动 
  各建筑企业要从即日起,对依法使用农民工情况和支付工资情况再逐一进行一次自查自纠。各建筑企业要成立自查自纠专项治理小组,对检查中发现没有签定劳务分包合同和无劳动用工合同的要立即补签有关合同,自行纠正;对出现的拖欠农民工工资现象的,要认真分析拖欠原因,尽快找出解决办法,落实好清欠资金和渠道,做好农民工工资的补发工作。一时补发有困难的,要做好农民工的思想工作,并要与农民工签定补发协议,最长不得超过半年。2003年12月30日前,各企业要将自查自纠情况报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从2004年1月1日起,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属地建筑企业依法使用农民工和支付农民工工资情况进行专项检查,自治区建设厅将派督查组进行抽查。 
   
 
自治区建设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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