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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事厅等部门关于解决省直部分企业军转干部生活困难问题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12-11 生效日期: 2003-12-11
发布部门: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黑政办发〔2003〕61号
 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将省人事厅、劳动保障厅、财政厅《关于解决省直部分企业军转干部生活困难问题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各行署、市、县政府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切实担负起解决部分企业军转干部生活困难问题的责任,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积极探索解决部分企业军转干部生活困难问题的有效方法,要加强与省直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并将工作中好的做法及遇到的问题及时反馈给省直相关部门。 
 
 
二○○三年十二月十一日 
 
 
关于解决省直部分企业军转干部生活困难问题的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人事部等部门《关于认真解决部分在企业工作的军队转业干部生活困难问题的通知》(人发〔2002〕82号)、省人事厅等部门《关于转发人事部等六部门关于认真解决部分在企业工作的军队转业干部生活困难问题通知的通知》(黑人发]2002]140号)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人发〔2002〕82号文件精神,切实解决部分企业军转干部生活困难问题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3〕29号)精神,妥善解决省直部分企业军转干部生活困难问题,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基本情况 
  据统计,存在拖欠军转干部工资等费用问题的省直企业(不含农垦、森工系统企业)共有261户,涉及军转干部2329人,其中在岗391人,下岗196人(含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内19人),已退休1742人。261户企业中拖欠工资、养老金、医药费三项费用的企业有176户,拖欠工资、养老金、医药费三项费用合计17547090元,涉及1287人。其中累计拖欠工资9095300?3元,涉及372人;拖欠养老金2404011元,涉及346人;拖欠医药费6047779元,涉及715人(详见附件)。 
  二、政策依据 
  (一)各级政府、企业及其主管单位要按照人事部等部门人发〔2002〕82号、省人事厅等部门黑人发〔2002〕140号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中办发〔2003〕29号文件规定,明确解决部分企业军转干部生活困难问题是企业、主管单位和地方政府的责任,要千方百计筹措资金,尽快补发企业拖欠军转干部的各项费用,并确保不发生新的拖欠。 
  (二)补发企业拖欠各项费用所需资金原则上由企业自行筹措解决。企业已停产且无其他收入的,由主管单位筹措解决;无主管单位或主管单位无力解决的,由省财政帮助解决。省财政补助资金应充分考虑企业生产经营状况,重点补发企业拖欠的工资、养老金、医药费三项费用。 
  (三)补发拖欠工资问题。企业是补发拖欠工资的责任主体,要千方百计筹措资金,尽快补发企业拖欠军转干部的工资。省财政对已停产企业补发拖欠工资所需资金给予70%的补助,其余由企业和主管单位筹措解决。停产企业拖欠工资按以下情况分别认定:一是停产企业停产前拖欠工资据实认定。二是停产企业停产后不存在欠发工资问题,欠发的应是生活费。生活费标准按当地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内下岗基本生活费标准执行,欠发部分由省财政全额帮助解决。 
  (四)补发拖欠养老金问题。企业上报的拖欠养老金由1998年以前企业拖欠的基本养老金和统筹项目外养老金两部分构成。统筹项目外养老金按政策由企业视经济状况补发,1998年以前企业拖欠的基本养老金由企业负责补发。因此,对盈利企业拖欠的养老金,补发资金由企业自行筹措解决;对正常生产的亏损企业,由省财政补助1/3,其余部分由企业和主管单位筹措解决;对半停产的亏损企业,由省财政补助1/2,其余部分由企业和主管单位筹措解决;对停产企业,由省财政补助2/3,其余部分由企业和主管单位筹措解决。 
  (五)补发拖欠医药费问题。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中办发〔2003〕29号文件规定,对拖欠军转干部医药费“企业报销确有困难以及参保后医疗费负担仍很沉重的企业军转干部,要通过社会筹资和同级财政补助等办法给予医疗救助”。对盈利企业拖欠的医药费,补发资金由企业自行筹措解决;对正常生产的亏损企业,由省财政补助1/3,其余部分由企业和主管单位筹措解决;对半停产的亏损企业,由省财政补助1/2,其余部分由企业和主管单位筹措解决;对停产企业,由省财政补助2/3,其余部分由企业和主管单位筹措解决。 
  三、解决意见 
  (一)补发工资、养老金和医药费三项费用问题。按上述政策和三方面承担的资金比例,由企业或主管单位提出申请,报省有关部门审定,于2003年12月底前开始补发。各企业主管单位要对所属企业的补发工作进行跟踪督查,省政府将组织有关部门对企业补发工作进行专项检查,以保证各项资金落实到位。 
  (二)下岗军转干部的基本生活保障问题。下岗军转干部现在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内的,基本生活费由企业负责继续发放;已出中心未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和未进中心的,基本生活费由所在企业自2003年9月1日起,按当地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内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标准负责发放。发放下岗军转干部基本生活费所需资金,盈利企业自行解决,亏损企业自行筹集1/3,当地失业保险基金支付1/3,省财政帮助解决1/3。 
  (三)退休军转干部的生活补助金问题。一是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退休军转干部的基本养老金。省劳动保障厅、财政厅《关于从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支付在企业的退休军队转业干部生活困难补助费的通知》(黑劳社发〔2003〕101号)规定:在部队担任师级职务(含技术6、7级)的军转干部800元/月;在部队担任团级职务(含技术8、9级)的700元/月;在部队担任营级(含技术10级)及以下职务的600元/月。未达到以上标准的,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通过发放生活困难补助金补助到规定标准,并确保按时足额发放。此项标准已于2003年9月1日起开始执行。二是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退休军转干部,由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政策核定基本养老金。省人事厅等部门黑人发[2002]140号文件规定:在部队担任师级职务(含技术6、7级)军转干部月标准为800元;在部队担任团级职务(含技术8、9级)的为700元;在部队担任营级职务(含技术10级)及以下职务的为600元。核定后的基本养老金从2003年9月1日起,统一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所需资金由现行渠道解决。 
  (四)困难企业军转干部提前退休问题。在困难国有企业工作、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的军转干部,根据本人意愿,可随时申请办理提前退休手续。按待遇标准,其基本养老金标准分别高于800、700、600元/月的,每提前退休1年,其基本养老金扣除个人账户养老金后减发2%,减发后基本养老金不得低于本人应享受的相应待遇标准,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基本养老金不再重新计算。 
  四、审批办法 
  (一)下岗军转干部基本生活保障补助资金,由省级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解决。由企业对下岗军转干部情况进行核实后,按照当地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内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标准提出申请,有主管单位的需经主管单位审核并汇总,报省劳动保障厅、财政厅审批后将资金拨付给企业主管单位或企业。 
  (二)企业退休军转干部生活困难补助金和提前退休企业军转干部的基本养老金,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由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后,报省劳动保障厅审批。核定后的企业退休军转干部生活困难补助金和提前退休企业军转干部的基本养老金,从2003年9月1日起,统一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所需资金由现行渠道解决。 
  (三)企业拖欠的军转干部工资、养老金和医药费三项费用的补发工作。企业拖欠费用金额经企业主管单位审核后,报省劳动保障厅、财政厅、人事厅、经贸委联合审批,由省财政厅将补助资金拨给企业主管单位或企业。 
  (四)符合提前退休条件的企业军转干部,可申请提前退休,由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审批。 
  附件:省直企业军转干部拖欠工资、养老金、医药费三项费用情况汇总表(略)。 
 
 
省人事厅 
省劳动保障厅 
省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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