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约旦哈希姆王国政府科学技术合作协定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1-07-07 生效日期: 1991-07-07
发布部门: 约旦
发布文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约旦哈希姆王国政府(以下简称“双方”),为发展两国友好关系和促进两国科技合作,达成协定如下: 
  第一条 
  双方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倡导和开展两国间的科技合作,努力为两国科学家和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合作交流的机会,协调管理两国科技部门和机构间的友好合作,以促进两国科技进步和社会经济发展。 
  第二条 
  本协定范围内的合作主要包括: 
  1.互派科技代表团考察有关研究与开发、生产技术和管理的情况; 
  2.相互提供科技情报和资料; 
  3.交换科学研究用的动植物品种、材料和样品; 
  4.通过科学家、研究人员、专家和学者之间的交往,增强两国科技界的联系与合作; 
  5.对共同感兴趣的课题开展合作研究、联合考察或其他活动; 
  6.组织学术会议和研讨会; 
  7.双方同意的其他方式的合作。 
  第三条 
  在本协定下合作研究活动中产生的成果分享和专利、版权以及其他知识产权问题,双方将按公平互利的原则,通过另行商定的协议解决。双方应采取必要措施保守合作研究活动中提供和产生的技术秘密,未经另一方的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公开发表或者向第三方提供。 
  本协定范围内提供或交换的科技成果、情报、数据、品种或材料,提供方要求保密的,接受方应承担保密义务。 
  第四条 
  本协定范围内合作活动的费用承担方式如下: 
  1.双方工作会晤和执行双方确认的合作项目:派遣方负担国际旅费,接受方负担当地食宿和交通费用。 
  2.单方面邀请对方科学家或专家来工作:全部费用由邀请方负担,其他待遇双方逐事商议。 
  3.其他情况涉及的费用问题,双方将另行商议。 
  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和约旦哈希姆王国最高科学技术理事会为本协定的执行机构。 
  双方将视需要举行工作会晤,也可通过外交途径或通讯方式保持联系,商定合作交流计划和通报本协定的执行工作情况。 
  第六条 
  本协定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五年。如任何一方未在期满前六个月以书面方式通知另一方终止本协定,本协定则将自动延长五年。 
  本协定于一九九一年七月七日在安曼签字,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阿拉伯文和英文写成,三种文本同等作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约旦哈希姆王国政府 
  李岚清 齐亚德·法依兹 
  (签字) (签字)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947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