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7-18 生效日期: 2003-07-18
发布部门: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文号: 证监罚字(2003)13号
 当事人:重庆东源钢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重庆市渝中区五四路39号,法定代表人陈凯。
  重庆东源钢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东源公司”)未按期披露2002年中期报告一案,本会于2002年9月16日决定立案调查,现已调查、审理终结,并于2003年3月12日依法举行听证,听取了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陈述与申辩。
  经查明,当事人东源公司未能在2002年8月31日前公布其2002年中期报告。直至2003年2月11日,东源公司才公布2002年中期报告。
  证明东源公司上述违法事实的证据有东源公司有关文件、东源公司董事会发出的有关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出的有关文件、东源公司董事发出的有关文件及谈话笔录等,证据充分、确实,足以认定。
  本会认为,当事人重庆东源钢业股份有限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称《证券法》)第 六十条“股票或者公司债券上市交易的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记载以下内容的中期报告,并予公告……”的规定,构成了《证券法》第 一百七十七条“未按期公告其上市文件或者报送有关报告的”行为。
  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在听证中提出,其未能按期披露2002年中报是因公司原大股东重庆钢铁(集团)有限公司投入东源公司的部分资产产权状况不明,东源公司2001年年报被股东大会否决,重庆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公司之间的资产置换纠纷未有结果造成部分资产权属不确定,公司董事会无法对公司实施有效、统一的经营管理等客观原因造成的;同时其为了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2002年中报,已经采取了各种措施,积极寻求政府支持、协调解决有关问题,努力排除中报披露的障碍。
  综合上述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及事实情况,本会认为东源公司违法行为情节较为轻微。本会查明,东源公司有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称《行政处罚法》)第 二十七 条第一款规定,应当对当事人东源公司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经研究决定,根据《证券法》第 一百七十七条和《行政处罚法》第 二十七 条之规定,对重庆东源减轻处罚,处以罚款3万元。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实业银行总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付款凭证的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律部审理执行处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709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