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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地税局转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车船使用牌照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7-24 生效日期: 2002-07-24
发布部门: 广州市地税局
发布文号: 穗地税函[2002]89号
局属各单位: 
  现将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车船使用牌照税若干问题的通知》(粤地税函[2002]382号)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从2003年起,我市(含番禺、花都区、增城、从化市,以下称两区两市)车船使用牌照税统一适用《广州市车船使用牌照税适用税额表》,原分别适用市区和两区两市的《车船使用牌照税税额表》同时停上执行。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二OO二年七月二十四日 
 
  附件: 
 
 
关于车船使用牌照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各市地方税务局,顺德市地方税务局: 
  最近,我省部分地方在征收车船使用牌照税时遇到一些具体问题,要求省局进一步明确。根据《车船使用牌照税暂行条例》及相关政策规定,现将车船使用牌照税若干问题明确如下: 
  一、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拥有的车辆,不论其车辆领挂的是哪类交通牌照,一律征收车船使用牌照税。 
  二、对外籍个人(包括港、澳、台同胞,下同)拥有的车辆,除外国驻华使、领馆和享有使、领馆待遇的外国或国际组织驻华机构的公务人员自用的车辆外,不论其车辆领挂的是哪类牌照,一律征收车船使用牌照税。 
  三、对不在发牌地年审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的车辆,原则上应由发牌地税务机关征收车船使用牌照税。若年审时发现发牌地税务机关没有征税,年审地税务机关可以补征。 
  四、对从香港澳门进入我省境内行驶,既挂港、澳牌照又加挂国内牌照的车辆,除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部门公务用车外,应在车辆年审地缴纳车船使用牌照税。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二OO二年七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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