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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责令整改通知书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7-07 生效日期: 2003-07-07
发布部门: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文号: 证监责改字(2003)7号

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我会在对你公司原广州天河营业部(以下简称天河营业部)证券违法一案调查过程中,发现该营业部存在如下违法行为:
  (一)假借他人名义从事自营业务
  其一,1999年7月,天河营业部以“李保森”名义开立资金账户,先后分三次存入资金107400000元,下挂142个股东账号。至2000年7月,该账户累计运用资金497337590元申购新股。
  其二,天河营业部于1998年12月31日利用“邵春桥”资金账号、1999年6月22日开立“魏耀东”资金账号,共利用资金2777583元,在二级市场买卖股票。
  其三,天河营业部于2000年1月20日以“袁兴”的个人名义开立资金账户,在二级市场买卖股票,至2000年12月7日停止操作。

  (二)挪用客户账户上的资金
  天河营业部于2000年7月7日申购“大庆华科”、“海正药业”股票,挪用客户账户上的资金14640065.77元申购新股。
  上述违法行为的直接责任人员是天河营业部原总经理高大同、原副总经理张亚平。
  天河营业部假借他人名义从事自营业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 一百三十四 条第一款的规定,挪用客户账户上的资金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 七十三 条第(三)项的规定。
  我会认为,营业部发生违法违规行为是直接责任人员不守诚信的表现,不守诚信的人员是不适合担任证券经营机构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为严肃证券法纪,维护证券市场秩序,现责令你会司依据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处理,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实施整改,清理违法使用的股东账户,规范各项业务,提高守法意识,建立和完善内部监控机制,加强对该营业部的监督和管理,切实维护投资者利益。
  你公司应当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一个月内提出整改报告,将整改结果报告我会。
  你公司应当通过本次整改认真吸取教训,加强风险防范,杜绝再次发生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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