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京国税发[2002]152号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不带动力的手扶拖拉机和三轮农用运输车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2]89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自2002年6月1日起,凡批发或零售不带动力的手扶拖拉机的三轮农用运输车的增值税纳税人,应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免征增值税申请,经审批同意后方可享受免征增值税税收优惠。
二、工业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2002年6月1日以后生产销售上述货物的,其增值税税率应调整为13%。原按17%税率计算并多缴纳的增值税款,在纳税人将17%税率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收回换开13%税率的专用发票后,可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经审批同意,其多缴税款可在以后年度增值税应纳税款中抵减。
三、增值税纳税人2002年6月1日以后因批发或零售上述货物而多缴的增值税税款,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批后,可办理增值税退库手续。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将已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收回换开普通发票,否则对其已入库税款一律不得退税。
四、以上减免税审批手续及抵减、退税审批手续由各局自定。
2002年6月25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不带动力的手扶拖拉机和三轮农用运输车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2]8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
近来接到部分地区反映,要求对不带动力的手扶拖拉机和三轮农用运输车是否属于“农机”的问题予以明确,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不带动力的手扶拖拉机(也称“手扶拖拉机底盘”)和三轮农用运输车(指以单缸柴油机为动力装置的三个车轮的农用运输车辆)属于“农机”,应按有关“农机”的增值税政策规定征免增值税。
本通知自2002年6月1日起执行。
2002年6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