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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炭购销合同实施办法(试行)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4-11-18 生效日期: 1994-11-18
发布部门: 煤炭工业部
发布文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保护煤炭购销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煤炭流通领域正常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和国务院《工矿产品购销合同条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取得法人资格的煤炭生产企业、用煤企业事业单位和煤炭经销企业之间签订的煤炭购销合同。其他煤炭购销合同,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签订煤炭购销合同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国家政策。

第二章 煤炭购销合同的签订与履行

    第四条 签订煤炭购销合同必须遵循自愿、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双方以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第五条 煤炭购销合同以书面形式签订,由购销双方法定代表或由法定代表授权的经办人签字(盖章)、并加盖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后,合同即告成立。当事人委托其他单位代订合同时,必须出具委托证明,明确代表权限。


    第六条 煤炭购销合同一经签订,即具法律约束力,购销双方必须合全面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


    第七条 煤炭购销合同应当包括以下主要条款:一、发货人和收货人名称;二、煤炭数量(总数量及分月数量);三、煤炭品种、规格、质量;四、煤炭交货方式;五、煤炭发送站和到达站(换装港);六、煤炭价格;七、煤炭货款及运杂费的结算方式,购销双方的开户银行、帐号、纳税登记号;八、违约责任;九、购销双方协商同意的其他条款。


    第八条 煤炭购销合同的数量、质量和交货期按下列规定执行:一、煤炭数量,由供需双方依据国家下达的计划协商签订。煤炭发运中数量的计量方法执行国家有关计量法规的规定。二、煤炭品种、规程、质量,由购销双方协商签订。销方要对产品质量负责,向购方提供按是国家标准化验的煤质数据。三、交货期限,要按照合同规定履行。任何一方提前或延期交(提)货,应在事先达成协议,并按协议执行。

    关联法规    

    第九条 煤炭价格及货款、运费的结算按下列规定执行:一、煤炭价格由购销双方根据煤炭的品种、质量、规格行市场和情协商确定。逾期交(提)货的,因销方责任,遇价格上涨按原价执行,遇价格下降按新价执行;因购方责任,遇价格上涨,按新价执行,遇价格下降,按原价执行。二、煤炭货款结算办法,由购销双方根据具体情况协商确定,可采用商业汇票结算方式,也可采用银行本票、银行汇票、方先交款后发煤。三、煤炭运费,在产地交货的,购方承担;销地交货的,购方先交款后发煤。


    关联法规    

    第十条 煤炭购销双方均可成为煤炭的托运人。


    第十一条 煤炭购销双方要严格履行合同。销方应按合同规定的煤炭数量、质量、品种、规格向购方提供货源和发运煤炭;购方对运到的煤炭应按规定的时间接卸。销方对煤炭的发运和购方对煤炭的验收,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章 煤炭购销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第十二条 煤炭购销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应提前45天通知对方,并由购销双方采用书面形式(包括文书、电报等)达成协议。未达成书面协议前,原合同仍然有效。


    第十三条 购销一方接到另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建议后,应在收到通知之日起15天内做出答复;购销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的时间答复。超过规定(约定)期限不做答复的,即视为默许。


    第十四条 因变更或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损失的,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

第四章 违反煤炭购销合同的责任

    第十五条 购销一方违反合同时,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


    第十六条 销方的违约责任:一、销方未按合同规定交货的,应向购方偿付不能交货部分货款总值一定比例的违约金。具体比例可由购销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商定。二、逾期交货的,应比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按逾期交货部分货款总值计算,向购方偿付逾期交货的违约金。三、销方所发煤炭品种、规格、质量不符合规定或装车亏吨,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 购方的违约责任:一、中途退货,应向销方偿付退货部分货款总值一定比例的违约金。具体比例可由购销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商定。二、逾期付款的,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向销弓偿付逾期付款的违约金。三、购方不按期交付煤款和运费,发生中止供货,视为途退货,与上述一款同等处理。


    第十八条 煤炭购销合同遇有下列情况,合同当事人一方可全部或部分免于承担违约责任;一、购销一方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合同,并取行国家主管部门的证明时;二、用火车运输,按合同月度数量考核,未完成部分不足一车时。


    第十九条 煤炭购销合同发生纠纷时,当事人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时,任何一方均可请上级有关部门调解或者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设立的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修改权与解释权属煤炭工业部。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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