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蚊香卫生监督暂行规定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1986-12-03 生效日期: 1986-12-03
发布部门: 卫生部全国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
发布文号:
  一、蚊香是“除四害、讲卫生”,防治蚊虫的一种卫生用品,为确保蚊香的卫生质量,防止蚊香内有害物质对人体的危害,特制定本规定。
  二、凡被选作蚊香原料的杀虫剂,增效剂、填充剂等,必须符合下述条件:
   1.低毒、低残留、生物降解快,体内无积蓄;
   2.无异味,对皮肤、粘膜无刺激,无过敏反应;
   3.无致癌、致畸、致突变;
   4.杀虫剂、增效剂及填充剂在热分解过程中不产生对人体健康有害的物质。
  三、除目前已允许使用的天然除虫菊、强力毕那命、K-4F粉、杀虫灵等的丙稀菊酯、甲醚菊酯、炔呋菊酯和三氯杀虫酯外,不得任意用其它杀虫剂作蚊香原料。
   用来喷洒杀虫的烟雾剂、喷洒剂、气雾剂内混用的农药或增效剂,不得任意混入蚊香内。对八氯二丙醚增效剂(S-421或S1 ),有专家认为点燃后可产生致癌物质,在该药没有证实对人体无害以前,不得使用。已含有此增效剂的蚊香,不得投放市场。
  四、选用新的杀虫剂、增效剂作蚊香原料时,必须经农药检定部门指定的单位作毒性、毒理试验,取得可靠的安全性数据,并经专家评定对人体无害后,方可选用。
  五、吸入人体内妨碍健康的有害物质的种类很多,但经实际调查可在蚊香内残留的有:DDT、666、砷化物、硫化物及苯并芘。这些物质在蚊香内的含量不得超过下列指标。
   1.DDT和666的总含量不得超过50mg/kg;
   2.砷化物的含量(以氧化砷计),不得超过5mg/kg;
   3.硫化物的含量(以SO2 计),待定;
   4.苯并芘的含量(点燃后),待定;
  六、蚊香对成蚊的药效,以蚊香点燃后的KT50值为标准。为评定蚊香药效,进行卫生监督,将蚊香划为四级:
   1.KT50值少于2分钟为特级;
   2.KT50值2-3分钟为一级;
   3.KT50值3分1秒-5分钟为二级;
   4.KT50值5分1秒-8分钟为三级;
   KT50值在8分钟以上,则为不合格蚊香,不得投放市场,KT50值的测定,以统一规定的密闭圆筒法为准。
  七、为防止蚊香掺假、冒牌,便于进行检验和卫生监督,每小盒蚊香均应有如下标记:
   1.产品的主要成份及有效期;
   2.注册商标,生产牌号及生产许可证号;
   3.生产厂各级厂址;
   4.产品批号及出厂日期;
   5.质量检验员。
  八、各蚊香生产、加工单位,必须把所产蚊香的品种、牌号、原料、配方、毒理安全性等有关资料,向省级卫生防疫部门申报登记,经检验合格后,由省爱卫会办公室、卫生厅(局)联合签发《蚊香卫生许可证》,投产后卫生防疫部门继续进行不定期抽样检验。各被检单位须缴纳检验费用。
  九、对拒不送检的劣质、掺假、冒牌、不符合卫生要求、有碍人民健康的蚊香要严禁出售和使用,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罚或经济制裁,造成中毒事故的,应追究生产者和销售者的法律责任。
  十、卫生防疫部门负责对蚊香的卫生监督。爱卫会办公室负责蚊香卫生监督的组织协调工作,协调各有关部门共同遵守本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根据本规定视当地情况制定具体实施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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