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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调处办关于全市三大纠纷调处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7-01 生效日期: 2003-07-01
发布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北政办[2003]88号

市辖县、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市调处办《全市三大纠纷调处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三年七月一日

全市三大纠纷调处意见
  (市调处办 2003年6月13日)
  过去三年,我市在开展“化解纠纷年”、“三大纠纷”专项治理和“三大纠纷”积案调处活动中,共调结“三大纠纷”案件818宗,其中,调结新发案366宗,调结率达88.3%,调结积案452宗,调结率84.2%,使“三大纠纷”多发局面得到一定遏制。但是,全市“三大纠纷”形势仍相当严峻,突出表现为:案件多,调处难,危害大。因此,各级政府要加强对调处工作的领导,切实解决调处工作中存在的诸多问题,确保社会稳定。现就调处解决“三大纠纷”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调处工作的领导。各级政府要对“三大纠纷”的危害性和调处工作的长期性、艰巨性保持清醒认识,把调处工作放到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中去思考,增强做好调处工作的责任感、使命感,真正把调处工作列入政府的重要议事日程,常抓不懈,使本辖区的调处工作做到思路清晰、目标明确、措施到位、责任落实、保障有力。

  二、要落实调处工作经费和人员。县区政府要将调处经费列入年度预算,专款专用,落实本辖区的国土资源、水利、林业部门和乡镇司法所的调处工作的编制和人员。

  三、加强调处办建设。调处办是代表人民政府对调处工作进行检查督促指导协调职能的办事机构,《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山林水利纠纷调解条例》(下称《条例》)实施以前,市、县(区)管辖的大部分“三大纠纷”案件由调处办调结,或者由调处办牵头,有关主管部门配合下调结;《条例》实施后,虽然调处办的主要职能是检查督促指导协调调处工作,但是从我市的现实情况看,调处办仍然是案件调处工作的主要承担者,并且,在当前各级有关主管部门尚未落实调处人员的情况下,调处办充当案件调处的主要角色的情形在短期内不会改变。在新形势下,要继续下大力气搞好调处工作,调处办的作用只能加强,而不能削弱,各级政府特别县(区)政府要把调处办摆在与其所承担的职能、所实际发挥的作用相适应的位置上,加强调处办建设,已撤销的应及时恢复,人数不足的应及时调配,并改善调处办的办公、办案条件,支持调处办依法履行职责,及时为调处办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

  四、加强督促、检查、指导和协调。加强对调处工作的督促、检查、指导和协调,是解决当前调处工作中存在的责任不落实、不按程序、期限办案等问题的有效手段。今后,各级调处办要把主要精力转移到检查、督促、指导和协调工作上,特别是抓好案件排查,做好复杂疑难案件的协调工作。近期要重点检查《条例》的执行情况,促使各县区、乡镇政府、有关主管部门依法调处,保证调处工作从受理、调查、调解、裁决、执行等各个环节都依照法定程序、在规定期限内完成。

  五、严格执行调处工作责任制。实行责任制是促使各县区、乡镇政府、各有关主管部门增强调处工作责任感、紧迫感的有力措施。要严格执行年初市政府与一县三区政府及市国土局、林业局、水利局签订了“三大纠纷”调处工作责任书,市综治委将“三大纠纷”调处工作列入县区的综治目标检查评分内容;市目标办将市国土局、林业局、水利局的调处工作列入该部门的目标管理责任制。市调处办将在年中、年末分别两次检查一县三区政府、市有关主管部门执行责任书的情况,实事求是做出评价,向市政府提出奖罚建议。

  六、加强法律法规的宣传和教育。通过法制宣传教育,增强纠纷当事人依法办事意识,引导当事人通过合法途径解决纠纷,教育群众服从和自觉执行合法的判决、处理决定、调解协议,息诉止纷。各级调处办要组织一定规模的法制宣传教育活动,各办案部门在调处工作中要注意宣传法律,教育群众学法、用法、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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