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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增值税起征点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5-09 生效日期: 2002-05-09
发布部门: 南京市国家税务局
发布文号: 宁国税发[2002]79号
 
  根据《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增值税起征点的通知》(苏国税发[2001]210号文)的精神,现对我市增值税起征点调整如下: 
南京市(含四县和江宁区)销售货物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2000元,提供应税劳务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800元,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日)销售额80元。 
本通知自2002年7月1日起执行。 
 
 
2002年5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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