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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岛内用人单位缴纳外来人员工社会基本养老保险费比例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11-26 生效日期: 2004-01-01
发布部门: 厦门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厦府[2003]284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 
  为逐步统一我市社会基本养老保险有关规定,促进我市产业结构调整和居民就业。经研究决定,从2004年1月1日起,岛内(思明区、湖里区)用人单位缴纳外来员工社会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从6%提高到8%,缴费基数仍维持最低工资标准。 
 
 
二○○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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