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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简化入市落户条件和办理程序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11-21 生效日期: 2003-11-21
发布部门: 青岛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大我市各类专业人才和经营类人才的引进力度,优化发展环境,根据国家及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市实际,市政府决定,对外来人口进市区(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及高新技术产业区,下同)及三区(崂山区、黄岛区、城阳区,下同)城区落户条件和办理程序进行调整和简化。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落户条件 
  (一)专业人员落户条件 
  1.符合以下条件之一、有接收单位的人员可办理落户 
  (1)年龄40岁以下,具有国内普通高校全日制学士学位人员、经教育部认证取得学士学位以上的留学人员。三区放宽到普通专科学历。 
  (2)年龄40岁以下,与接收单位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技师和高级技工。三区放宽到本市紧缺急需工种的中级技工。 
  (3)年龄20岁以下(特殊专业可适当放宽年龄限制),获得全国性正式比赛前6名、省级正式比赛前3名或达到国家一级运动员标准的人员。 
  2.符合以下条件之一,本人可办理落户;配偶有接收单位的可随迁落户;未成年子女、病残成年子女或独生未婚子女可随迁落户 
  (1)年龄45岁以下,具有硕士学位者、双学士学位者、硕士学位以上的留学归国人员。三区放宽到具有普通本科学历(具有学士学位)和留学学士学位人员。 
  (2)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人员和省级以上专业技术拔尖人才。 
  (3)年龄45岁以下,取得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年龄50岁以下,取得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三区放宽到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 
  (4)年龄45岁以下,与接收单位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的高级技师。三区放宽到技师。 
  (二)投资创业人员落户条件 
  1.在青注册个体、私营企业的创业人员,配偶有接收单位的,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可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病残成年子女或独生未婚子女办理落户 
  (1)当年实际纳税10万元、连续3个纳税年度累计实际纳税20万元或连续5个纳税年度累计实际纳税30万元。 
  (2)招用青岛市城镇失业人员30人,签订3年劳动合同并为职工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2.外地来青注册的各类企业,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允许本企业距法定退休年龄15年以上、签订5年劳动合同、在技术或管理岗位工作满3年以上的业务骨干办理落户 
  (1)当年实际纳税200万元、连续3个纳税年度累计实际纳税300万元或连续5个纳税年度累计实际纳税500万元,可迁入5人户口。三区落户条件同比例减半。 
  (2)招用青岛市城镇失业人员100人,签订3年劳动合同并为职工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迁入5人户口。三区落户条件同比例减半。 
  (3)留学回国人员创办企业当年实际纳税5万元,可迁入2人户口。 
  (三)组织调动安排落户条件 
  (1)青岛市及以上组织部门批准的领导干部调动者。 
  (2)公开招考录用的国家公务员及参照公务员管理的机关工作人员。 
  (3)中央、省驻青单位组织人事调动者。 
  (四)复转退伍军人及随军家属落户条件 
  (1)复转退伍军人(含转业士官)进市落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国家《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2)随军家属落户按国发[1991]41号文件和市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五)投靠收养落户条件 
  (1)夫妻一方具有市区户口,婚龄满3年,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或独生未婚子女可办理落户。三区取消婚龄限制。 
  (2)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未成年子女、独生未婚子女或病残成年子女,可进市区落户: 
  父母双方均为市区户口的; 
  父母离异,一方为市区户口的; 
  父母离异,一方死亡,来青投靠具有市区户口的另一方的; 
  父母双亡,需投靠具有市区户口的其他近亲属的; 
  父母在青藏高原工作或在边远省区从事地质勘探工作,无法随身抚养,其祖父母或外祖父母为市区户口的; 
  符合《收养法》规定,办理收养登记的。 
  (3)本人为市区户口,如其父年满60周岁,母年满55周岁,且为城镇户口,身边无子女,可办理投靠落户。 
  (4)经批准回市区定居的华侨和港、澳、台同胞,可进市区落户。 
  (5)原系我市户口的在外地上学人员、退学人员、境外人员、劳改释放及解除劳教(少管)人员,可回原户籍地落户。 
  二、办理程序 
  (一)明确落户责任 
  公安机关是我市户籍管理的主管部门,对全市的户口登记和管理工作全面负责。撤销青岛市控制人口机械增长办公室。各级组织、人事、劳动保障和民政等部门负责户口迁移的前期审核工作,公安机关办理落户。 
  1.符合本《通知》“专业人员落户条件”的,落户人持人事、劳动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由拟落户地公安分局开具准迁证,到公安派出所办理手续。 
  2.符合本《通知》“投资创业人员落户条件”的,落户人持税务、国内经济合作、劳动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由市公安局审批后,到拟落户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手续。 
  3.符合本《通知》“组织调动安排落户条件”的,落户人持组织、人事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由拟落户地公安分局开具准迁证,到公安派出所办理手续。 
  4.符合本《通知》“复转退伍军人及随军家属落户条件”的,持人事、民政、劳动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由市公安局审批后,到拟落户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手续。 
  5.符合本《通知》“投靠收养落户条件”的,落户人持市有关部门证明,由公安机关负责受理、核准,办理落户手续。 
  6.从外地成建制迁入我市的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大企业和其他特殊需要人员的户口迁入由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召集相关部门研究确定。 
  (二)公开办事制度 
  1.户籍落户及管理列入全市政务公开范围,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自本《通知》发布1个月内,要将户籍办理各环节所需提报材料、办理时限、收费标准、责任领导、监督电话等内容向社会公开。 
  2.青岛政务网建立户籍专门窗口,及时发布户籍政策、提供相关咨询和服务,方便群众办理。 
  3.建立外地人员落户公开制度,每月由公安机关将批准落户人员的姓名、原户籍地、引进单位、落户依据、审核单位,通过青岛政务网户籍窗口和政务大厅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监督。 
  (三)简化审批手续 
  1.减少和归并落户申报材料,审核、办理所需提报材料原则上不超过6项。 
  2.青岛政务网建立齐备的办理落户有关表格,申请人下载打印后,可直接填写,用于办理审核和落户。 
  3.各部门落户审批实行A、B角责任制和过错追究制。落户审批涉及不同部门的,实行并联审批。 
  4.对不需逐级上报审核审批的,应随报随审、随报随落;需审核审批或进一步核查的,各部门3个工作日内办结,公安机关20个工作日内办结。 
  三、监督检查 
  (一)强化监督 
  各责任部门要按照深化“五项工程”、创建“四型机关”的要求,把做好户籍落户和管理工作作为优化发展环境的重要措施,高效、快捷地为落户单位和人员提供优质服务,并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监督。市监察局、市政府法制办、市公安局、市物价局及市长公开电话办公室、公务员效能投诉电话办公室负责受理在户籍办理过程中的各类相关投诉,对投诉反映的问题,要认真对待,严肃查处,并及时反馈投诉人。 
  (二)责任追究 
  1.市监察、法制、物价等部门对落户审批单位在审批办理过程中推诿扯皮、刁难拖延、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收取钱物和有价证券以及搭车收费等行为,一经查实,严肃追究当事人和部门领导的责任。 
  2.建立外来人口落户责任追究制度,定期检查,对有关部门违反规定向落户人出据不真实证明,擅自批准落户的,一经查实,严肃追究当事人和分管领导的责任。 
  3.各有关部门负责对申请落户的单位和个人提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查。任何用人单位和落户者本人,必须按规定如实提报有关材料,不得在户口申报或迁移落户中弄虚作假。对虚报造假者,不予办理户籍迁入;已经落户的,责令其将户口迁回原户籍,并追究有关当事人责任。 
  四、其他事项 
  (一)实行《青岛市居住证》制度。凡属我市引进人才,在我市工作而不办理落户的或暂不具备落户条件的,为其发放《青岛市居住证》。 
  (二)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施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三)本《通知》由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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