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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数民族地区妇幼卫生事业“七五”计划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6-03-10 生效日期: 1986-03-10
发布部门: 全国妇女联合会卫生部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
发布文号:

指导思想
  一、我宪法规定:“母亲和儿童受国家的保护”。民族区域自治法第 四十 条规定:“民族地方的自治机关加强地方病防治和妇幼卫生保健,改善卫生条件”。“七五”期间,要大力发展民族地区的妇幼卫生事业,切实保护妇女和儿童的身心健康,提高民族素质,增强民族团结,保障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的落实,促进民族地区两个文明的建设。

  二、从民族地区的实际出发,以改革为动力,调动各方面的积极因素,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兴办妇幼卫生事业。“七五”期间,以普及新法接生为重点,以降低孕产妇、婴儿死亡率为目标,以健全组织为保证,以培训人才为基础,以宣传教育为前导,按城、乡、农、牧(山)区不同情况,分类要求,抓住和解决当地危害妇女、儿童生命健康的主要问题,提高妇女和儿童的健康水平,为90年代民族地区妇幼卫生事业的持续发展奠定基础。
  
主要指标和任务
  少数民族地区的农村到1990年要求达到以下指标:

  1.50%以上的旗(县)新法接生达到普及标准(即新法接生率95%以上,新生儿破伤风发生率1‰以下);其他旗(县)新法接生率平均50%以上;

  2.孕产妇死亡率农区万分之6以下,牧(山)区万分之10左右;

  3.婴儿死亡率农区30‰以下,牧(山)区50‰左右。
  农村以普及新法接生,提高产科质量为主。已经普及新法接生的农村,进行孕产妇系统保健,实行高危管理,推行科学接生(全产程接生),提倡住院分娩,大力防治胎位性难产、产后出血、妊娠高血压综合症。完成尿瘘和Ⅱ°以上子宫脱垂现患的治疗扫尾,力争控制新发病例。按照《全国城乡儿童保健工作要求》,大力普及科学育儿知识,加强科学喂养指导,配合防疫部门积极做好计划免疫,大力防治儿童传染病、常见病、多发病,有条件的农村开展儿童系统保健。
  城市以“优生”、“优育”为重点,开展婚姻保健、围产保健、婴幼儿系统保健。努力降低围产儿死亡率,提高儿童体格发育水平。1990年城市孕产妇死亡率降至万分之4以下、婴儿死亡率降至20‰以下。有条件的城市还可开展女工保健和子宫颈癌的防治工作。
  计划生育技术指导工作,根据民族地区的特点,实行分类指导。大力普及节育知识,坚持以避孕为主,推广综合节育措施。加强节育技术考核、管理,提高手术质量和节育效果。到1990年节育手术并发症降至十万分之8以下。
  从“少生、优生、优育”出发,围绕防治妇女儿童的主要疾病,进行调查和科学研究,探索适合民族地区妇幼保健服务的有效方法,提高妇幼保健工作水平。
  
主要措施和条件

  一、健全组织。要健全县、乡、村三级妇幼保健网。现有的县妇幼保健所(站)通过整顿、充实,做到人员、房屋、设备三配套,使之真正成为全县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技术的业务指导中心。县妇幼保健所(站)的专业人员,一般5000至1万人口中配备1人,100万人口以上的大县,可按15000人口配备1人,人口少的县,每个站(所)不应少于10人。人员配备要注重素质,以大、中专毕业生为主,未经专业训练的人员,不得安排做妇幼保健工作。县妇幼保健所(站)必须有开展保健门诊的设备和业务用房。“七五”期间未建立县妇幼保健站(所)的县,从当地实际情况出发,积极创造条件建立起来。
  乡卫生院设立妇幼保健组或防保组,配备专职妇幼卫生人员2至3名。到1990年每个乡卫生院都有1至2名中专毕业的妇幼卫生人员。每个村都要有会接生、会做妇幼保健的乡村医生、卫生员或接生员。采取多种形式合理解决乡村妇幼保健人员的报酬,他们开展妇幼保健工作时,要给予适当的劳务补贴。在贫困的地区,乡村医生、卫生员、接生员的收入较低,请当地政府给予扶持和补助,使他们的实际收入不低于同等劳动力的水平,以巩固基层妇幼保健网。
  “七五”期间,对新疆西藏、内蒙、宁夏广西贵州云南青海甘肃四川10省、区级妇幼保健机构要重点建设和配套。对无省级妇幼保健机构的贵州云南四川青海新疆西藏要力争建立起来,正在筹建的内蒙、宁夏自治区妇幼保健院(所),要重点装备和充实技术力量。省、自治区妇幼保健机构应承担起全省、区妇幼保健科研和培训干部的任务,切实指导全省、区妇幼保健工作的开展。

  二、培养人才。尽快培训少数民族地区妇幼保健人才,是发展民族地区妇幼卫生事业的战略任务。五个自治区及云、贵、川、甘、青五省的妇幼保健机构和乡卫生院所需补充的大中专毕业生,预计为2.5万人,其中大专毕业五千人,“七五”期间争取解决一半。要充分利用各省、自治区现有办学条件,实行多层次、多形式办学。自治区、省的医学院校既培养妇产科、儿科专业的本科生,也培养妇产科3年制专科生。全国拟定兰州、重庆两个医学院为西北、西南地区试办妇幼保健专业。
  加速培养中级妇幼保健人员,除各省、自治区现有中等卫生学校的助产士、妇幼医士每年招生外,有条件的妇幼保健院、妇产医院、儿童医院应办助产学校、妇幼医士、儿保医士学校,培养中级妇幼人员。此外,还可积极试办卫生职业高中等。定向招生、定向培养、定向分配,以充实基层。初级保健人员的初训和考核,由县卫生学校、县医院、县妇幼保健所(站)共同负责。乡村医生都要给以妇幼保健、节育知识的培训和考核。特别是女乡村医生要掌握接生技术。
  在职妇幼保健人员的培训,实行分级负责。同济医科大学、重庆医学院、兰州医学院、上海第一妇婴保健院、首都儿科研究所、成都市妇幼保健院等作为全国的培训基地,为民族地区培训高级妇幼保健师资、技术带头人和部分管理干部。省、自治区和州、市也要有培训基地。到1990年将现有从事妇幼保健工作而末经过专业训练的妇幼保健人员轮训一遍。
  加强内地对少数民族地区的技术支援,以加速妇幼保健人才的培养。对口支援的形式要灵活多样,采取派出去、请进来,聘请专家兼职和咨询服务,组织参观,专业技术协作,举办各种短期培训班、提高班或派讲学团到民族地区传授技术方法等,对口支援的地区分工,参照卫生部、国家民委、劳动人事部(83)卫医字36号文件。

  三、宣传教育。妇幼卫生工作具有较强的群众性、社会性,特别是普及新法接生是个移风易俗的问题,要动员群众同迷信和不卫生的习惯作斗争,必须有强有力的宣传教育工作。卫生部门要与妇联、民委、计划生育、宣传、教育、文化等部门密切协作,采取群众喜闻乐见的多种形式,有针对性地把知识交给群众。首先要向民族地区的干部、教师,特别要向领导干部和一切有文化的妇女进行宣传,通过他们再向广大的群众宣传动员。
  制作一些有民族特色的幻灯片、电影片、录像片、画册等妇幼卫生宣传品投放给民族地区。各级妇幼卫生机构要添置必要的宣传工具,如幻灯机、电影机、录像机、宣传车等。

  四、加强领导。这是搞好妇幼卫生工作的根本保证。1983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全国妇幼卫生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中指出:“各级政府要加强领导,结合计划生育工作,对妇幼卫生工作1年抓几次,并在人力、物力、财力上给予支持。”目前,新法接生尚未打开局面的旗(县),建议由当地政府领导挂帅,组织有关部门成立领导小组,以协调和领导妇幼卫生、新法接生工作的落实。各地尽快解决县妇幼保健所(站)无房、无交通工具、无业务经费的问题,在近几年内从卫生事业费中拿出适当数量支持妇幼卫生事业,改善县妇幼保健所(站)开展工作的基本条件。省(自治区)、州(市)卫生厅(局),应建立相应的妇幼卫生处(科)、县(旗)卫生局要有专人负责妇幼卫生工作。各级卫生部门要当好各级政府的参谋,结合本地区的实际制订分期分批普及新法接生和健全组织、培训人才的具体规划和措施,并加强科学管理,建立适合妇幼保健工作特点的责、权、利相结合的各级各类形式的管理责任制和行之有效的检查评比奖罚制,调动医疗、防疫等各方面的力量,共同完成妇幼保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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