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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国家计委关于调整增值税专用发票价格的通知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3-13 生效日期: 2002-03-13
发布部门: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发布文号: 京国税发[2002]61号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国家计委关于调整增值税专用发票价格的通知的通知》(国税明电[2002]1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应认真执行新增值税专用发票工本费价格,并加强工本费的管理,保证工本费收入及时足额缴入国库。 
  二、2002年增值税专用发票工本费价格自2002年3月11日执行,各局应做好调价前的准备工作。各局在2002年3月10日前做好专用发票库存盘点工作,做到帐实、帐款相符,并将编制的2002年3月1-10日北京市增值税专用发票月报表与2002年3月11-31日北京市增值税专用发票月报表在2002年4月10日前一并上报市局票证中心。 
  三、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增值税专用发票工本费批复正在办理中随后下发。 
 
 
二○○二年三月十三日 
 
 
国家计委关于调整增值税专用发票价格的通知 
 
 
计价格[2001]281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计委、物价局,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 
  为全面推广应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强化增值税征收监管,切实减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经济负担,经研究,现将增值税专用发票价格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中国人民银行印钞造币总公司印制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具体结算价格见附表。此结算价格为印钞造币总公司送达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发票保管仓库的价格。 
  二、增值税专用发票实行全国统一零售价格(见附表),此价格是税务机关配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最终价格。税务机关在配售增值税专用发票过程中,不得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收取零售价格以外的任何其他费用或加价。 
  三、增值税专用发票结算价格和零售价格实行适时调整制度。中国人民银行印钞造币总公司应加强成本核算管理,努力降低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成本费用,每年2月底以前应将上年的成本费用情况报送国家计委(价格司)。 
  四、上述规定自2002年1月1日起执行。 
  附:2002年增值税专用发票全国统一价格表 
  附表: 
 
2002年增值税专用发票全国统一价格表 
 
  手写中文四联 120*220 元/本 9.93 10.92 
  手写中文七联 120*220 元/本 14.78 16.26 
  手写中英文四联 130*220 元/本 10.27 11.30 
  手写中英文七联 130*220 元/本 15.02 16.52 
  电脑四联 140*240 元/份 0.95 1.05 
  电脑七联 140*240 元/份 1.52 1.67 
  注: 
  一、表中电脑四联、七联价格为免增值税价格,其他价格为含增值税价格。 
  二、藏汉文和维汉文版发票与中英文版发票同价。 
  三、每本25份。 
 
 
2001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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