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增值税政策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2-01 生效日期: 2002-02-01
发布部门: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发布文号: 京国税函[2002]90号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增值税政策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O02]16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二○○二年二月一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增值税政策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2]16号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增值税政策问题的请示》(冀国税函[2001]325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78号、以下简称78号文件)规定,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其收购的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纳税人收购并拆解销售旧机动车,不属于78号文件规定的免征增值税范围,不得享受该文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2002年1月16日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905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