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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获准出国定居的退休、退职人员待遇支付问题的答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3-02-23 生效日期: 1983-02-23
发布部门: 劳动人事部保险福利局国务院侨务办公室侨政司全国总工会生活保险部中国银行综合计划部
发布文号:

x劳人劳(1982)42号《关于获准出国定居的退休、退职人员待遇问题的通知》发出以后,有些地区和部门在执行中提出了一些具体问题,经与有关部门研究后,答复如下:
  一、获准出国定居的退休、退职人员确因安家需要,行前经本人申请,所在单位可以一次支付最多不超过其本人当年的退休、退职费用。

  二、对已经获准出国定居的退休、退职人员,支付退休、退职待遇的单位根据其生存证明,可以每次支付不超过三个月的退休、退职费用。如有特殊需要,经本人申请,可以发给最多不超过六个月的退休、退职费用。
   上述退休、退职费外汇,由当地中国银行按《审批个人外汇申请施行细则》的有关规定审核批给。

  三、以上答复同样适用于获准到港、澳地区定居的退休、退职人员。其生存证明,可分别由“港九工会联合会”和澳门工会联合会”办理。

  四、集体所有制企、事业单位的退休、退职人员获准出境定居的,其退休、退职费用的支付办法,具体由各省、市、自治区劳动、人事部门商同级侨办、中国银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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