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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关于缴纳2002年度车船使用(牌照)税的通告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12-26 生效日期: 2001-12-26
发布部门: 天津市
发布文号: 津地税地[2001]10号
       凡在本市范围内,拥有并使用车船的单位和个人为车船使用(牌照)税的纳税义务人,均应按下列规定缴纳2002年度车船使用(牌照)税。 
  一、2002年度的纳税期限 
  车船使用(牌照)税的纳税期限为自2002年1月1日起至2002年3月31日止。 
  二、机动车纳税事项 
  1、凡使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机动车IC卡(以下简称IC卡)车辆的车船使用税纳税单位和个人,须持IC卡到单位坐落地或居住地的区、县地税分局办理车船使用税纳税手续;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外籍个人的车辆,须持IC卡到主管地税分局办理车船使用牌照税纳税手续;免税单位车辆必须持有关证明和比卡到单位坐落地地税分局办理车船使用(牌照)税免税、写卡手续。 
  2、没有IC卡的外地驻津车辆可凭机动车行车执照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手续。 
  三、其他车辆及船的纳税事项 
  1、企业(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单位职工的自行车由单位负责组织向座落地的地税分局代申报缴纳车船使用(牌照)税。其他个人(包括外籍个人)的非机动车(包括自行车),到居住地的地税分局申报缴纳车船使用(牌照)税。 
  2、应税拖拉机到所在地地税分局申报缴纳车船使用税。 
  3、单位和个人的船只,到市航运管理处办理车船使用(牌照)税纳税手续。 
  四、处罚规定 
  凡在纳税期限内,车船使用(牌照)税的纳税义务人未按规定办理2002年度纳(免)税手续的,按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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