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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农业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建设厅省政府纠风办关于开展农民建房收费专项治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9-26 生效日期: 2001-09-26
发布部门: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黔府办发[2001]95号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农业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建设厅和省政府纠风办《关于开展农民建房收费专项治理工作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关于开展农民建房收费专项治理工作的意见 
  近年来,我省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认真贯彻执行中央和省有关减轻农民负担的政策措施,全省农村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的势头得到一定遏制,农民负担过重的状况有所改变。但农村“三乱”问题仍未从根本上得到解决,特别是农民新建、翻建自用住房存在审批部门多,收费单位多,收费项目多,收费混乱等突出问题,广大农民反映十分强烈。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农业部、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国务院纠风办关于开展农民建房收费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计价格[2001]1531号)精神,为解决农民建房收费乱、负担重的问题,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一次农民建房收费专项治理工作。主要工作意见如下: 
  一、充分认识开展农民建房收费专项治理的重要意义 
  开展农民建房收费专项治理工作,是贯彻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减轻农民负担政策,保护广大农民合法权益的一项重要措施。住房是人民群众生活的基本条件。农民建房的发展,既是农民生活改善的重要标志,也是扩大农村消费,推动国民经济发展的重要途径。农民建房收费事关农村经济发展,也关系到农村社会的安定。各地区、各部门一定要从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和维护农村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充分认识农民建房收费过多、过乱的危害性,按照专项治理的统一部署和要求,切实采取有力措施,坚决制止侵害农民利益的行为,刹住利用农民建房之机向农民乱收费的歪风。 
  二、农民建房收费专项治理的主要内容和目标 
  农民建房收费是指农民依法利用农村集体土地新建、翻建自用住房时负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经营服务性收费。开展农民建房收费专项治理的主要内容是,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减轻农民建房负担的政策措施,全面清理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批准的涉及农民建房收费的文件,未按规定程序经国家或省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一律取消;对符合规定权限和程序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要进行重新审核,不合理的予以取消,标准过高的予以降低。全面清理涉及农民建房审批的各个环节,简化审批手续,取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审批行为。全面检查农民建房收费单位的收费行为,严肃查处擅自设立收费项目、违反规定范围和标准收费以及强制向农民收取经营服务性收费等乱收费行为。专项治理工作的重点是清理整顿涉及农民住房建设的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 
  通过专项治理,实现农民建房收费明显减少,农民建房负担明显减轻的基本目标。 
  三、农民建房收费专项治理的基本政策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决定》(中发[1996]13号)的规定,各地区、各部门在“九五”期间出台的所有面向农民建房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一律取消。严格执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涉及农民负担项目审核处理意见的通知》(中发[1993]10号),及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公布取消第二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财综字[1998]112号)的规定,禁止在农村地区收取宅基地有偿使用费、宅基地超占费、土地登记费、村镇规划管理费、房屋所有权登记费,取消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费、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对继续收取的要严肃查处,变换名目收取的要坚决纠正。国务院以及财政部、国家计委或省政府以及省财政、物价部门批准的涉及住房建设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凡未明确向农民收取的,一律不得向农民收取。 
  依照有关法规规定对农民建房颁发证照收取的工本费,省物价、财政部门要重新核定收费标准,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向农民公布。 
  未经国务院及国家计委、财政部或省人民政府及省财政、物价部门批准,任何部门或单位自行出台的涉及农民建房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都属于乱收费;凡是利用行政审批、发证之机,搭售、推销商品,强制农民接受服务、收取违反中央和省有关规定的费用,属违法收费和乱收费;凡是超出国家和省制定的收费标准的收费,其超出部分属违法收费、乱收费;政府机关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履行审批职能,向农民收取法律法规、规章上没有明确,也没有经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及其物价、财政部门审批的费用,属违法收费和乱收费。以上违法收费和乱收费要一律取消。收费执收单位违反规定乱收费的,一律依法查处。 
  对农民建房提供经营服务性的收费,要坚持农民自愿接受服务的原则,凡强制或变相强制服务收费的,一律按乱收费予以查处。 
  四、农民建房收费专项治理职责分工 
  在省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由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牵头,省农业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建设厅、省政府纠风办等部门参加,负责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农民建房收费专项治理工作。 
  各地、州、市政府(行署)要对本行政区范围内的农民建房收费专项治理做出统一部署,各地物价、财政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切实负起清理整顿农民建房收费的责任。 
  国土资源、建设等有关部门,除组织做好本部门、本系统涉及农民建房收费的自查自纠工作外,要重点对涉及农民建房的各种审批行为进行清理,凡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要予以取消;符合规定的,也要简化审批手续,并以规章制度形式确定下来,方便农民,服务农民。 
  专项治理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省物价局、省财政厅。 
  五、农民建房收费专项治理工作步骤 
  农民建房收费专项治理工作分四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为全面清理和自查自纠阶段,于2001年9月底完成。各级财政、物价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对经批准的涉及农民建房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进行全面清理,摸清收费底数,区分哪些是符合规定、合理的收费,哪些是不符合规定、不合理的收费。各级物价部门要认真清理涉及农民建房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同时,要组织各个收费执收单位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工作,并要求执收单位将自查自纠结果报同级财政、物价部门备查。各级物价、财政部门汇总后,于2001年10月20日前上报省物价局、省财政厅。 
  第二阶段为审核处理和专项检查阶段,于2001年12月底完成。在全面清理和自查自纠的基础上,省财政厅、省物价局要按照职责分工对批准涉及农民建房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逐项重新审核,提出取消、保留或降低标准的意见,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并由省人民政府向农民公告。 
  农民建房收费检查工作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当前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1]42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通知》(黔府发[2001]31号)规定,与农村中小学教育收费、农村电价、报刊摊派、达标升级专项治理检查相结合,重点检查各地对国务院、省人民政府关于减轻农民负担“八个禁止”规定的贯彻落实情况。对违反“八个禁止”规定的,必须追究责任,严肃查处。 
  同时,各级物价部门对以下乱收费行为要进行重点查处: 
  (一)自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超越收费时限、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的; 
  (二)继续执行国家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或越权批准收费的; 
  (三)不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减免政策收费的; 
  (四)利用行政权力强迫农民接受强制服务,强行收费的; 
  (五)未经省财政、物价部门批准,擅自将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性收费的; 
  (六)其他乱收费行为。 
  检查期间,要充分发挥价格投诉举报电话“12358”的监督作用,认真受理群众举报。对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违法收费和乱收费典型案例要公开曝光。通过检查要使治理农民建房收费的政策措施落实到位,乱收费问题得到查处,农民负担明显降低。 
  各地、州、市政府(行署)和国土资源、建设等部门要于2001年12月前将本地、本部门治理工作情况写出书面总结报省物价局、省财政厅。 
  第三阶段为建章建制阶段,于2002年1月底完成。省物价局、财政厅要汇总全省农民建房收费专项治理情况,研究制定规范和监督检查农民建房收费的规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印发各地、各有关部门执行。2001年11月上旬,由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农业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建设厅、省政府纠风办等部门共同组成检查组,对各地清理、自查、重点检查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第四阶段为总结上报阶段,于2002年2月上旬前完成。省物价局、省财政厅汇总全省农民建房收费专项治理情况,报省人民政府和国家计委、财政部。 
  六、加强农民建房收费专项治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监督检查 
  开展农民建房收费专项治理,是制止“三乱”、落实减轻农民负担政策的重要举措。各级政府要加强领导,各级物价、财政、农业、国土资源、建设、纠风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工作。同时,各地要做好宣传工作,通过报纸、电视等媒体将有关减轻农民建房负担的政策宣传到每村每户。要加强监督检查工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查处乱收费行为,并将查处的违法收入如数退还农民;对乱收费情节严重的、特别是顶风乱收费的,要按照国务院《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第281号令),追究有关责任人和主管人员的责任,并通过新闻媒体予以曝光。 
 
 
省物价局 
省财政厅 
省农业厅 
省国土资源厅 
省建设厅 
省政府纠风办 
2001年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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