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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版物和电影拷贝增值税及电影发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和关于若干报刊享受出版物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6-28 生效日期: 2001-06-28
发布部门: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发布文号: 京国税发[2001]153号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版物和电影拷贝增值税及电影发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88号)和《关于若干报刊享受出版物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89号)转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二00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关于出版物和电影拷贝增值税及电影发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1]88号 
 
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支持文化事业发展若干经济政策的通知》(国发[2001]41号)的精神,经研究,现对出版物、电影拷贝的增值税政策和电影发行的营业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在2005年底以前,对下列出版物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办法。 
  1.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的各级组织的机关报和机关刊物。 
  2.各级人民政府的机关报和机关刊物。 
  3.各级人大、政协、工会、共青团、妇联的机关报和机关刊物。 
  4.军事部门的机关报和机关刊物。 
  地方上述各级的机关报和机关刊物,增值税先征后退范围掌握在一个单位一报一刊以内。 
  5.新华通讯社的6种机关报和机关刊物:《参考消息》、《半月谈》、《瞭望》、《内参选编》、《国际内参》、《参考资料》。 
  6.大中小学的学生课本和专为少年儿童出版发行的报纸和刊物。 
  大学的学生课本是指大专及大专以上学历教育使用的教科书。中小学的学生课本包括普通中小学学生课本和中等职业教育课本。普遍中小学学生课本是指根据教育部中、小学教学大纲的要求出版发行的中、小学学生上课用的正式课本,具体操作时按国家和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每年春、秋两季下达的“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中所列的“课本”的范围掌握;中等职业教育课本是指经国家和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审定,供中等专业学校、职业高中和成人专业学校学生使用的课本,具体操作时按国家和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每年下达的教学用书目录认定。大中小学的学生课本均不包括各种形式的教学参考书、图册、自读课本、课外读物、练习册以及其他各类辅助性教材和辅导读物。 
  7.科技图书和科技期刊。 
  科技图书和科技期刊,是指正式出版的列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中国标准书号》(GB5795-86)或《中国标准刊号》(GB9999-88)的属于A(马列主义、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B(哲学)、D(政治、法律)、E(军事)、F(经济)、K(历史、地理)、N(自然科学总论)、O(数理科学和化学)、P(天文学,地球科学)、Q(生物科学)、R(医药、卫生)、S(农业、林业)、T(工业技术总论)、U(交通运输)、V(航空、宙宇飞行)和X(环境科学)类图书和期刊,以及少数民族文字图书、期刊和盲文图书。 
  上述第1至7各项出版物增值税先征后退的环节为出版环节。 
  二、在2005年底以前,对全国县(含县级市)及其以下新华书店和农村供销社销售的出版物,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办法。退还的税款专项用于发行网点和信息系统建设,不再计入当期损益。县(含县级市)及其以下新华书店包括地、县(含县级市)两级合二为一的新华书店,但不包括城市中县级建制的新华书店。 
  三、在2005年底以前,对经国务院批准成立的电影制片厂销售的电影拷贝收入免征增值税,对电影发行单位向放映单位收取的发行收入,免征营业税。 
  四、违规出版物和多次出现违规的出版社不得享受本通知规定的优惠政策。 
  五、本通知所述出版物,是指根据国家新闻出版署的有关规定出版的图书、报纸、期刊和电子出版物;所述图书、报纸和期刊,包括随同图书、报纸、期刊销售并难以分离的光盘、软盘和磁带等信息载体;所述电子出版物,是指按照1997年国家新闻出版署令第11号发布的《电子出版物管理规定》编有中国标准书号、中国标准刊号或国内统一刊号,以数字代码方式将图文声像等信息编辑加工后存储在磁、光、电介质上,通过计算机或具有类似功能的设备读取使用,用以表达思想、普及知识和积累文化,并可复制发行的大众传播媒体。 
  六、增值税具体退税事宜,由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税制改革后对某些企业实行“先征后退”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1994]财预字第55号)的有关规定办理。 
  七、本通知从2001年1月1日起实行。 
 
 
二00一年六月一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若干报刊享受出版物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1]89号 
 
财政部驻北京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北京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 
  经研究决定,现将“十五”期间若干报刊执行出版物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的事项明确如下: 
  自2001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以下报纸和期刊按照《关于出版物和电影拷贝增值税及电影发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88号)第一条所列的出版物享受增值税先征后退的政策: 
 
  1.中央政法委下属的《长安》; 
  2.司法部下属的《法制日报》; 
  3.监察部下属的《中国监察》; 
  4.最高人民检察院下属的《检察日报》; 
  5.最高人民法院下属的《人民法院报》; 
  6.中央外宣办的《中国日报》; 
  7.中纪委、监察部下属的《中国纪检监察报》; 
  8.中宣部管理的《光明日报》、《经济日报》和《农民日报》; 
  9.中国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的《中国火炬》。 
  以上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六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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