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京国税发[2001]151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电解铜退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45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2001年6月26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电解铜退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1]4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自2001年1月1日起对出口电解铜(税号74031100、74031200、74031300、74031900、74032100、74032200、74032300、74032900)按17%的退税率退还增值税。
请遵照执行。
2001年4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