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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询、冻结储蓄存款关于为储户保密问题的批示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54-10-04 生效日期: 1954-10-04
发布部门: 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
发布文号:
中财委原则同意人民银行总行所报关于新储蓄存款章程中规定代储户保密条文的执行问题请示。鉴于目前一般储户尚有怕露富的思想,为了减少储户的顾虑,以便更好开展储蓄工作,积聚社会闲散资金,支援国家经济建设,这种规定是需要的,因此,在一般情况下,银行有代为保守秘密的责任,不得向外告诉储户存款情况,惟因案件审理必须有所了解时,经司法或公安机关证明者例外。请各有关部门遵照执行。(摘自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1954年10月4日批转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新储蓄存款章程中规定代储户保密条文的执行问题的请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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