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北京市财政局、财政部驻北京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对监狱劳教企业实行增值税先征后返政策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6-25 生效日期: 2001-06-25
发布部门: 北京市财政局财政部驻北京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发布文号: 京财税[2001]1132号

各区县财政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对监狱劳教企业实行增值税先征后返政策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二○○一年六月二十五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对监狱劳教企业实行增值税先征后返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1〕4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从2001年1月1日至2003年12月31日,对监狱劳教企业继续实行增值税先征后返政策。税款的返还由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按财政部《关于税制改革后对某些企业实行增值税“先征后返”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94)财预字第55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监狱劳教企业实行增值税先征后返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8〕46号)的规定办理。 
  监狱劳教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销售给出口企业和市县外贸企业出口的货物不享受增值税退税政策。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891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