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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三剩物和次小薪材为原料生产加工的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5-17 生效日期: 2001-05-17
发布部门: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发布文号: 京国税发[2001]136号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三剩物和次小薪材为原料生产加工的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72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情况,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我市增值税纳税人,包括2000年底以前按照财税字[1998]33号(市局以京国税[1998]089号文件转发)通知规定享受即征即退政策的纳税人,其生产加工的产品符合《通知》规定的,均应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书面内请和相关产品说明材料并填报《以三剩物和次小薪材为原料生产加工的综合利用产品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资格申请表》进行报批,经税务机关(流转税管理部门)审批后,方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以三剩物和次小薪材为原料生产加工综合利用产品即征即退的审批每一年进行一次,申请审批时间为每年的1月31日前,各局应严格制定审批程序并建立相应的台帐,详细登记该企业的名称、地址、联系人、申请退税时间、审批时间、退税金额等资料。 
  对我市符合享受本项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纳税人,其2001年的资格审批手续接本通知后即可办理。纳税人需按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书面申请并填报《以三剩物和次小薪材为原料生产加工的综合利用产品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资格申请表》。各局(流转税管理部门)对符合规定的纳税人的申请应及时批复。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单独核算该产品的销售额、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小规模纳税人应单独核算该产品的销售额和应纳税额。凡未按规定单独核算或不能准确核算的,不得适用即征即返政策。 
  三、纳税人应按月填报《以三剩物和次小薪材为原料生产加工的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退税申请表》,随同 
纳税申报资料一同报送税务机关。各局应对纳税人报送的资料严格进行审查,对审查合格的及时办理已征增值税的退税手续、对2001年1月(税款所属)以来已征收入库的税款,按本条规定,由纳税人填报《以三剩物和次小薪材为原料生产加工的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申请表》及相关资料后,由税务机关一次性办理退税手续。 
  四、为了解掌握此项政策的执行情况,各局流转税管理部门应于每季度终了后20日前将《以三剩物和次小薪材为原料生产加工的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统计表》上报市局流转税管理处。 
 
 
二00一年六月十二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三剩物和次小薪材为原料生产加工的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将“十五”期间对以三剩物和次小薪材为原料生产加工的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通知如下: 
  一、对企业以三剩物和次小薪材为原料生产加工的综合利用产品(产品目录见附件),在2005年12月31日以前由税务部门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办法。生产上述综合利用产品的企业,应单独核算该综合利用产品的销售额和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未单独核算或不能准确核算的,不适用即征即退政策。 
  二、本通知所指“三剩物”包括:采伐剩余物(指枝丫、树梢、树皮、树叶、树根及藤条、灌木等);造材剩余物(指造材截头);加工剩余物(指板皮、板条、木竹截头、锯沫、碎单板、木芯、刨花、木块、边角余料等)。 
  本通知所指“次小薪材”包括:次加工材(指材质低于针、阔叶树加工用原木最低等级但具有一定利用价值的次加工原木,其中东北、内蒙古地区按ZB B68009-89标准执行,南方及其他地区按ZB B68003-86标准执行);小径材(指长度在2米以下或径级8厘米以下的小原木条、松木杆、脚手杆、杂木杆、短原木等);薪材。 
  三、以上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销售给出口企业和市县外贸企业出口的综合利用产品,不适用即征即退增值税政策。 
  本通知自2001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的综合利用产品目录(略) 
 
 
2001年5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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