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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省开展职业病防治专项整治活动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9-09 生效日期: 2003-09-09
发布部门: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冀政办[2003]24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切实加强我省职业病防治工作,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省政府决定自2003年9月15日至10月15日,在全省开展职业病防治专项整治活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领导 
  职业病防治工作事关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事关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各级各部门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充分认识开展职业病防治专项整治活动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按照各级政府负责、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的原则,深入开展职业病防治专项整治。全省专项整治工作由省卫生厅会同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公安厅、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省环境保护局、省中小企业局、省总工会等部门具体组织。卫生部门负责职业卫生监督检查,督促企业落实职业病防治的各项措施;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职工和农民工权益保障工作的监督检查,督促企业与职工签订包括职业病防治内容的劳动合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查处无照生产经营活动,配合有关部门吊销违规生产经营企业证照;环境保护部门负责监督检查有关企业环保法律法规执行情况,清理整顿非法排污企业;公安部门负责配合开展执法检查活动,打击抗拒执法等行为;工会负责劳动保护监督检查,督促企业对严重职业危害和重大事故隐患进行治理,协助企业开展职工安全培训活动。市、县、乡各级政府要对本地专项治理工作负总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认真落实各项工作,确保如期完成专项整治任务。 
  二、整治重点 
  (一)重点企业:乡镇企业、私营企业、农村个体工商户和家庭作坊式企业。 
  (二)重点行业:箱包制造、制鞋、家具制造、小化工、小铸造、小冶炼等易发生职业中毒的行业以及采矿、建材生产等易发生尘肺病的行业。 
  (三)主要内容:督促企业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落实各项职业病防治措施,彻底消除职业病安全隐患;坚决依法关停和取缔作业方式落后、环境污染严重,以及已引发职业病危害或具有潜在职业病危害和安全隐患,不能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企业和其他经济实体;依法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造成职业病危害的企业和其他经济实体。同时,在全省开展职业卫生状况调查活动,摸清职业病分布底数,以采取针对性措施,建立职业病防治长效机制。 
  三、整治步骤 
  (一)9月15日一22日,调查摸底及宣传培训阶段。对本地区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企业,主要职业病危害项目,接毒、涉毒职工人数,存在发生职业病隐患等情况进行调查。同时,组织对有关企业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宣传教育,明确企业防治职业病的责任。 
  (二)9月23日一30日,自查自纠阶段。企业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认真查找不足,开展整改活动,消除职业病隐患。在有毒有害作业场所和岗位设立警示标志,注明职业病危害后果和预防措施,制定职业病危害紧急处置预案。 
  (三)10月1日一10日,监督检查阶段。各地组织有关部门组成联合执法检查组,对有关职业病危害企业集中进行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存在职业病隐患的企业要坚决关停,限期整改。整改后,经验收合格方可重新开始生产经营活动,对仍不合格和无照生产经营单位,要坚决依法予以取缔。 
  (四)10月10日-15日,总结报告阶段。各市卫生局负责将本市整治工作情况进行汇总,报省卫生厅;省卫生厅汇总全省整治工作情况,上报省政府。 
  四、工作要求 
  (一)深入开展职业卫生和安全生产法制宣传教育活动。结合整治活动,各有关部门要同时开展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河北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特别是要加强对用人单位劳动者的宣传教育,使他们了解相关的权利和义务,增强安全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对一些企业要有针对性地举办培训班,提高业主的法律意识。 
  (二)全面落实各项职业病防护措施。各用人单位要建立健全本单位职工健康监护档案,做好职工上岗前、在岗中和离岗时的健康体检工作,承担本单位职业病病人救治的医疗费用,并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有关医疗机构要加强对职业病病人的诊断和救治工作,切实保证职业病病人健康权益。对造成劳动者职业病的业主,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三)建立职业病防治长效机制。开展专项整治活动要与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强化日常监督结合起来,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结合起来,与产业结构调整结合起来,与推进技术进步结合起来,采取各种有效措施,鼓励和引导企业加大职业病防护投入,推广使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从根本上减少和消除职业病危害。各级政府要将职业病防治工作纳入政府发展规划,加大投入力度,严格执行职业病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竣工验收的审查制度,把好企业和个体生产者的准入关,建立健全各项职业病防治管理规章和制度。各有关部门和各级工会组织要进一步加强协调和沟通,建立经常性的监督检查和联系机制,多管齐下,形成合力,切实保障劳动者健康权益。 
 
 
二○○三年九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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