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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纠正地方自行制定税收先征后返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4-09 生效日期: 2001-04-09
发布部门: 北京市财政局
发布文号: 京财税[2001]588号

各区县财政局: 
  现将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纠正地方自行制定税收先征后返政策的通知〉的通知》(财税〔2000〕99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区县要严格执行国务院和财政部文件规定,对已经制定的税收先征后返政策要坚决取消。严格执行税法和税收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一律不得再以任何形式出台新的税收先征后返政策。 
  二、各区县要对2000年1月1日以后仍在执行或新出台的、违反国务院和财政部文件规定的税收先征后返政策进行进一步自查、清理,并将自查、清理结果于2001年6月30日前上报北京市财政局税政处。 
  上报的税收先征后返政策自查内容包括:税收返还文件名称、发文单位、文号、执行单位、涉及税种、涉及单位、起始时间、返还税款金额、清理结果等。 
 
 
北京市财政局 
二○○一年四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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