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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城乡建筑工程质量安全工作的紧急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8-15 生效日期: 2003-08-15
发布部门: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闽政办发明电[2003]70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 
  今年7月份以来,我省泉州、三明、厦门相继发生三起因业主私招乱雇、逃避监管、违法抢建、监管不力而酿成的重大建筑工程质量安全事故。7月24日,泉州市永春县五里街镇崇贤中学四层教学楼在维修过程中整体倒塌,造成重大损失。7月25日,三明市建宁县里心镇大南村村委会旧礼堂在拆除过程中发生墙体倒塌,死亡4人,伤3人。8月9日,厦门湖里区禾山镇高林村一座由村民自行组织施工的厂房二楼屋面板浇捣混凝土时突然发生整体垮塌,40多名施工人员披困压在倒塌的建筑物下面,造成7人死亡,38人受伤,其中4人重伤。这些事故发生在村镇、城乡结合部、城中村,暴露出一些业主和施工人员法律意识差,不遵守法定基建程序,蓄意逃避监管,私招乱雇,违章冒险作业;在乡镇、城乡结合部、城中村、各类开发区内的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存在“盲区”和“死角”;一些地方政府和有关主管部门未依法履行职责,执法不严,监管不力。为进一步加强城乡建筑工程质量安全工作,坚决遏制重大事故的发生,切实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紧急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建筑工程质量安全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事关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大局,抓好建筑工程质量安全工作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举措。各级政府要充分认识抓好建筑工程质量安全工作的重要性、长期性和艰巨性,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切实加强建筑工程质量安全工作的组织领导,支持和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方面的职责,统筹城乡管理,克服质量安全管理重城市、轻农村的倾向,及时研究和解决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问题,督促抓好重大隐患的整改落实。要特别加强对城乡结合部、城中村、村镇、各类开发区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加强制度建设,把建筑工程质量安全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二、落实责任,加强监管 
  根据国务院、省政府关于重、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有关规定,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各单位行政“一把手”是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必须对本辖区建筑工程质量安全工作负全面责任,分管领导在其分管职责权限内对建筑工程质量安全工作承担相应责任。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制,切实加强管理,有效防范重、特大建筑质量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建设、规划、国土资源、安全生产等有关职能部门应在同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范围内切实负起相应的监管职责。农村公共建筑、生产建筑、公用设施等工程,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核发施工许可证前,应当征求工程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的意见,审批后将审批情况告知工程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落实建筑工程质量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管理机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对辖区内各类建筑工程的质量安全负起监管责任,加强辖区内工程质量安全的日常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安全隐患并采取措施立即予以排除,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停产、停业或停止使用,并向上一级政府报告。对违法违规建设的各类工程,负有检查、制止和报告的职责。 
  各级政府要加强各类开发区、城乡结合部、城中村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各类开发区内的建筑工程不论投资主体是谁,都应当依法进行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有关执法部门依法进行的检查,对阻挠依法检查,造成事故隐患,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要严厉追究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三、立即开展专项大检查,认真徘查安全隐患 
  由省建设厅牵头组织开展全省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拉网式”大检查,省监察厅、国土资源厅、安监局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检查予以配合。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立即行动起来,按照省政府的统一要求,认真动员部署,精心组织实施,要成立专门的检查机构,做到人员落实、责任落实、经费落实,从现在起用一个月时间,对本辖区内所有建筑工程进行一次全面排查,做到“一个不漏”,彻底消除安全隐患。 
  这次专项检查的重点是城乡结合部、城中村、各类开发区内的工程以及县城以下乡镇的厂房、学校、医院、影剧院、商场等公共建筑工程。要把蓄意逃避监管、非法占地、违反规划、不遵守法定基建程序的违法工程作为重中之重严肃查处,发现一起,处理一起,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建设单位(业主)与各参建单位要认真进行自查,举一反三,对已建和在建工程进行全面自查和回访,并在规定的限期内上报自查情况;各级政府要在自查的基础上组织检查,对自查不认真的,要严肃处理,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四、落实整改,确保安全 
  市、县、区、乡镇人民政府对于排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当区分不同情况,及时采取有力措施予以处理,绝不姑息迁就。对未遵守法定基建程序已建成投入使用、存在安全隐患的建筑应当责令立即停止使用,进行整改;隐患消除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尤其对座落于城中村、城乡结合部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违法建筑,当地政府必须立即组织撤出居住人员,并对人员妥善安置后,将该违法建筑予以拆除。对违反基建程序或存在隐患的在建工程,应当责令立即停建,进行整改。对检查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工程,市、县、区、乡镇人民政府要登记造册,挂牌督办,落实整改时间和责任人,确保按时整改。各级政府部门要对本地区发生的重大建筑质量安全事故,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查清事故原因,分清责任,严厉查处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本通知要求,加强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管理,认真开展专项检查。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在2003年9月25日前将建筑工程质量安全专项检查情况报省建设厅,省建设厅汇总后报省政府。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三年八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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