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京国税函[2001]113号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承接国外修理修配业务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1]104号)转发给你们,请比照执行。免、退税的具体申报手续和程序按照《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的通知》(京国税[1999]166号)的规定执行。
二00一年二月十六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承接国外修理修配业务增值
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1]104号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新外商投资企业国外修理修配业务免征增值税问题的请示》(厦国税[2000]40号)收悉。来函反映,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89号)有关规定,1994年1月1日前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承接国外飞机修理修配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用于修理修配的零部件、原材料等已征增值税款给予退税;而对1994年1月1日以后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从事类似业务税务处理问题,未予明确。对此,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 二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国税发[1994]031号)第十六条的规定,1994年1月1日以后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承接国外飞机修理修配业务取得的收入,免予征收增值税;国内采购的用于修理修配的零数件、原材料等,按照购货增值税专用发票和适用的退税率办理退税、请遵照执行。
二00一年一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