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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经济日报》和《光明日报》享受出版物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1-31 生效日期: 2001-01-31
发布部门: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发布文号: 京国税发[2001]017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经济日报〉和〈光明日报〉享受出版物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101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2001年1月31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经济日报》和《光明日报》享受出版物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0]101号 
 
财政部驻北京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北京市财政局: 
  《经济日报》和《光明日报》是中共中央宣传部管理的报刊,属于享受宣传文化税收优惠政策的范围。据此,同意对《经济日报》、《光明日报》按照《关于继续对宣传文化单位实行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6]78号)的规定,享受出版物增值税先征后退的政策。 
 
 
2000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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