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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保险经纪公司选择保险人方式的复函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8-29 生效日期: 2002-08-29
发布部门: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文号: 保监函(2002)183号
江泰保险经纪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保险经纪公司可通过公开招标询价等方式为投保人选择保险人的请示》(江泰请字(2002)2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保险经纪公司管理规定》第 四十一 条规定:保险经纪公司可以“为投保人拟定投保方案、选择保险人、办理投保手续”,其中对选择保险人的具体方式并没有限制。因此,允许保险经纪公司采用招标询价等方式为投保人选择保险人,但执行中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保监会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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