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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允许境内居民个人参与B股交易的消息公布后,据说国内外汇非法交易抬头,对此如何看待?
答:2月21日,证监会和外汇局联合发布了《关于境内居民个人投资境内上市外资股若干问题的通知》,明确规定在2001年6月1日以前,只允许2001年2月19日(含2月19日)前存入境内商业银行的现汇或外币现钞存款才可以参与B股买卖,6月1日以后方取消对入市外汇资金存款时间的限制,并对境内居民投资B股开立账户等作了具体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要求有关商业银行、境内居民和有关单位,认真执行上述规定。同时,将会同公安、工商、证监等部门,进一步联合加大对外汇非法交易的打击力度,维护外汇市场稳定和境内居民在B股市场合法交易。
二、允许境内居民个人参与B股交易后,外汇供求变化加大,是否要加大人民币汇率浮动幅度?
答:人民币汇率是由银行间市场外汇供求关系决定的,而银行间市场又是外汇指定银行办理本外币兑换(即结售汇)业务以后平补头寸的市场。境内居民个人是用自己的外汇存款开立B股账户,交易B股股票,其中并不发生人民币与外汇之间的转换,所以对银行结售汇和人民币汇率并没有直接影响。但是,如果不对外汇非法交易予以打击,也会对国际收支产生一定影响。目前,我国宏观经济及国际收支状况良好,我国将继续实行以市场供求为基础的、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度,完全有条件保持人民币汇率稳定。
三、允许境内居民个人参与B股市场,是否将加快人民币资本项目可兑换的步伐?
答:允许境内居民个人参与B股交易是为了发展国内资本市场,为境内居民个人合法外汇持有者增加投资渠道。但是,境内居民个人不可以用人民币购汇投资B股,也不可以将投资B股所得外汇收入汇出境外,同时境外投资者仍不可以投资境内A股市场。因此,对境内居民个人开放B股市场与人民币资本项目可兑换是两个不同范畴的事情。国内资本市场的发育完善,将为人民币资本项目可兑换创造一定条件。但是,人民币资本项目可兑换需要的条件更多,在人民币资本项目可兑换问题上,我国将继续执行十分谨慎的方针。
四、境内居民个人可以使用哪些外汇资金购买B股?
答:根据《通知》规定,境内居民个人可以使用境内现汇存款和外币现钞存款购买B股。2001年6月1日前,只允许境内居民个人使用在2001年2月19日(含2月19日)前已经存入境内商业银行的现汇存款和外币现钞存款,以及2001年2月19日以前已经存入境内商业银行、2001年2月19日后到期并转存的定期现汇存款和外币现钞存款,从事B股交易;不得使用外币现钞和其他外汇资金。
2001年6月1日后,境内居民个人可以使用2001年2月19日后存入境内商业银行的现汇存款和外币现钞存款以及从境外汇入的外汇资金从事B股交易,但仍不得使用外币现钞。
五、境内居民个人通过境内商业银行向同一银行的证券经营机构B股保证金账户划转资金有没有数量限制?
答:《通知》规定,境内居民个人开立B股账户不低于1000美元,但没有规定上限。境内居民个人从外汇资金账户向证券经营机构B股保证金账户划转资金时,没有任何数量限制。对于境内居民个人不属于B股交易项下的外汇资金的划转,仍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的《境内居民个人外汇管理暂行办法》及其他规定进行管理。
六、境内居民个人可以在哪些机构进行B股交易?
答:只要经证监会批准经营B股业务和经外汇局批准经营外汇业务的证券公司和信托投资公司,其总部和每一家分支机构均可以办理B股业务。境内居民个人可以在同城任何经批准经营B股业务的证券公司和信托投资公司及其分支机构进行B股交易。
七、境内居民个人如何办理划转资金和开立B股账户手续?
答:首先,要凭本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到其外汇存款银行将其现汇存款或外币现钞存款划入拟开户的证券经营机构在同城、同行的B股保证金账户,暂时不允许跨行或异地划转外汇资金。境内商业银行应当向境内居民个人出具进账凭证,并向证券经营机构出具对账单。
其次,凭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和本人进账凭证到证券经营机构开立B股资金账户,开立B股资金账户的最低金额为等值1000美元。
最后,凭B股资金账户开户证明在经证交所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委托的证券经营机构或其他机构开立B股股票账户。
境内居民个人办理上述手续时必须由本人办理,不得委托他人代办。
八、境内居民个人的外汇资金为什么暂不能进行跨行划转和异地划转?
答:因为目前绝大多数境内居民个人外汇存款为外币现钞存款,而境内商业银行对外币现钞尚无法进行跨行划转和异地划转,为提高效率,方便B股投资者,暂时不允许跨行和异地划转外汇资金。
九、2月19日已托收的在途资金能否在6月1日前入市?
答:不可以。《通知》规定的6月1日前入市的外汇资金必须是不晚于2001年2月19日存入银行的实存外汇资金。已托收在途资金属于应收账款,不能在6月1日前入市。
十、境内居民个人持有的非B股结算币种的外汇能否投资B股?
答:可以。目前,上交所B股交易结算币种为美元,深交所B股交易结算币种为港币。境内居民存在银行的非美元、港币外汇存款,经境内商业银行进行币种转换后,均可以转入B股资金账户。
十一、6月1日以前,从B股市场退出的资金能否在6月1日以前再次入市?
答:不可以。6月1日前从B股市场退出的资金视同2月19日后存入银行的存款,6月1日以后才可以再入市。
十二、境内居民个人如何提取B股资金账户中的资金?
答:境内居民个人开立的B股资金账户中的资金只能划回原外币现钞账户,或新开外币现钞账户存储,不能回到原现汇账户,境内居民个人也不得从B股资金账户直接提取外币现钞,如果境内居民个人提取外币现钞,应当按照《境内居民个人外汇管理暂行办法》及其他外汇管理规定中有关外币现钞的规定,从原外币现钞账户或新开立的外币现钞账户中提取。
十三、符合条件的证券经营机构在境内商业银行开立B股保证金账户有何具体规定?
答:符合条件的证券公司和信托投资公司,可以凭证监会核发的从事B股业务资格证书和外汇局核发的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到所在地同一城市所有经批准经营外汇存款、汇款业务的境内商业银行或其分支机构开立B股保证金账户。上述公司的分支机构可以凭加盖该分支机构印章的总公司资格证书复印件和许可证复印件办理开户手续。但只能在同一城市的每一家银行系统开立一个账户,不能开立一个以上的账户,也不得在异地开立B股保证金账户。证券经营机构应当在开户后通过所在地新闻媒体对外公布其开户银行名称、地点和账号。
十四、境内商业银行在为境内居民个人办理外汇划转手续时应该注意什么事项?
答:境内商业银行在为境内居民个人办理外汇划转手续时,应该注意四点:一是必须严格按照本通知的规定审核存款日期和划转资金;二是2001年6月1日前,从境内居民个人定期存款账户划转资金时,账户资金存入日期不得晚于2001年2月19日;三是从境内居民个人活期存款账户划转资金时,划转资金金额不得超过2001年2月19日前的账户存款余额;四是在办理外汇划转时,应当将划出资金币种转为与证券经营机构B股保证金账户相同的币种。
十五、为什么境内商业银行为境内居民个人办理外汇资金划转时要进行币种转换?
答:目前,上交所B股交易结算币种为美元,深交所B股交易结算币种为港币,而境内居民个人外汇存款币种多种多样,所以要求境内商业银行为境内居民个人办理外汇资金划转时,必须进行币种转换。
十六、为什么2001年2月19日后存入境内商业银行的现汇存款和外币现钞存款要到6月1日后才能进入B股市场?
答:为减少黑市交易,维护外汇市场的秩序,实现逐步平稳过渡,《通知》规定对居民个人持有的外汇资金实行分阶段入市办法。2001年2月19日后存入境内商业银行的现汇存款和外币现钞存款要到6月1日后才能进入B股市场。
十七、什么是现汇存款和外币现钞存款?
答:现汇存款是指境外汇入外汇或携入的外汇票据转存境内商业银行的存款,外币现钞存款是指境内居民个人持有的外币现钞存入境内商业银行的存款。
十八、为什么不允许使用外币现钞从事B股交易?
答:不允许使用外币现钞购买B股,主要是为了保证入市资金的合法性,防止非法资金流入B股市场和利用B股交易洗钱,维护外汇市场的秩序。
十九、证券经营机构能否在中国境内的外资银行开立B股保证金账户?
答:根据现行金融管理规定,境内外资银行不能从事境内居民个人的外汇存款业务,因此证券经营机构为境内居民个人从事B股交易只能在境内中资商业银行开立保证金账户。如果证券经营机构在外资银行开立B股保证金账户为办理非居民B股业务,则按现行规定视同境外账户管理,必须向外汇管理部门事先提出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