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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市国家税务局、财政部驻北京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批复北京地区外汇借款项目2000年实行部分以税还贷政策企业名单及退税限额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12-06 生效日期: 2000-12-06
发布部门: 北京市财政局市国家税务局财政部驻北京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发布文号: 京财企一[2000]2246
市属各总公司(局、办、集团公司)、各区县财政局、各区县国家税务局、中央在京有关单位: 
  为做好北京地区2000年度外汇借款项目以税还贷工作,帮助企业按期归还外汇借款,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建[2000]233号《关于批复北京地区外汇借款项目2000年实行部分以税还贷政策企业名单及退税限额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做出以下补充规定,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2000年享受以税还贷政策企业范围: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建[2000]233号文件批复项目名单内企业。 
  二、申报材料包括: 
  1.北京市财政局、市国家税务局、财政部驻北京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京财工[1998]823号文件规定的申报材料(共6项); 
  2.不能独立计算外汇借款项目增值税、消费税的企业,除提供项目新增税款的计算材料外,需对采用的计算方法进行说明。 
  3.1999年已享受以税还贷政策的企业,需持1999年以税还贷“收入退还书”复印件及1999年实际归还外汇借款有关证明材料;方可继续享受以税还贷政策。 
  三、申报时间: 
  上述申报材料需一式三份,必须于2000年12月10日前报当地主管国税机关(流转税管理科)。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应按市财政局、市国家税务局、财政部驻北京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京财工[1998]823号文件规定的审核内容及审批程序,对申报材料进行严格审核,并于2000年12月15日前将全部申报材料上报市国家税务局(流转税管理处) 
  四、企业办理退税手续后,应按规定将退税资金及配套还贷资金及时足额归还外汇借款。 
  发现挪用或不将退税资金连同配套资金及时足额归还外汇借款的,取消下年度以税还贷资格,对挪用的退税资金要按原税收渠道补征入库。 
  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建[2000]233号《关于批复北京地区外汇借款项目2000年实行部分以税还贷政策企业名单及退税限额的通知》 
 
 
2000年12月6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批复有关地区外汇借款项目2000年实行部分以税还贷政策企业名单及退税限额的通知 
 
 
财建[2000]233号 
 
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财政部驻 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你们审核上报的2000年外汇借款以税还贷企业名单和申请退税限额的文件收悉。根据国务院对1994年12月31日前签订合同的外汇借款项目恢复实行部分以税还贷政策的决定精神,同意2000年对你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的外汇借款项目实行部分以税还贷政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核定你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外汇借款项目2000年实行部分以税还贷政策企业名单及退税限额详见附表。 
  二、上海“94”专项在2000年继续实行以税还贷政策,2000年以税还贷限额为2.8亿元,由上海市财政局组织实施。 
  三、符合以税还贷条件的项目必须按计划归还的外汇借款落实相应的配套还贷资金,配套资金不落实的,不执行以税还贷政策。在办理2000年以税还贷手续时,应对1999年用配套资金还贷情况进行检查(含2000年用配套资金还贷),凡没有按规定足额还贷的,取消2000年以税还贷资格。 
  四、请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会同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按《关于1994年12月31日前外汇借款项目实行部分以税还贷政策的通知》(财工字[1998]24号)精神进行审核后,于12月31日前办理退税手续。在办理退税手续时,应注意企业是否享受其他税收优惠,避免重复退税。 
  五、企业办理退税手续后,应将退税额及配套资金一起归还到期的外汇借款。如发现挪用退税额,一律追回,并追究有关企业和人员的责任。 
  六、为搞好外汇借款项目以税还贷政策执行情况的总结工作,请各地专员办会同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在今年10月底前将审查合格并确认在12月份退税的实际退税额电传财政部(010-68552878)、国家税务总局(010-63417705)。 
  附件:2000年外汇借款项目实行以税还贷企业名单及退税限额(略) 
 
 
2000年9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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