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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公安局关于规范办理户口权限和时限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7-24 生效日期: 2003-07-24
发布部门: 厦门市公安局
发布文号: 厦公五[2003]38号
各分局: 
  《厦门市户籍管理若干规定》及其实施细则将于8月1日起施行。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户籍制度改革精神,确保户籍管理若干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的有效实施,同时结合当前正在开展的“学习十六大,全面建小康,公安怎么办”大讨论活动,立足户政业务职能,坚持解放思想、与时俱进、强化服务、规范管理的原则,努力做到立警为公,执法为民,为社会提供文明、热情、高效的服务,市局业务处在《规定》及其《细则》实施前,针对各级户政管理部门的职能,从减少环节、规范办理、提高效率出发,在原有基础上,经过反复论证和广泛征求意见,并报请局领导同意,对办理户口权限和时限进行了规范。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各单位认真贯彻执行。 
  一、核准权限 
  (一)派出所 
  1、出生登记。 
  2、死亡注销。 
  3、未满16周岁公民要求变更姓名。 
  4、变更民族。 
  5、变更婚姻状况、职业、服务处所、文化程度。 
  6、分户、立户。 
  7、户口多报、漏报。 
  8、户口本、迁移证遗失补发。 
  9、公民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收养的子女,被收养人尚未落户或已落户本市福利院集体户。 
  10、本市岛外人员“三投靠”户口移入岛内。 
  11、公民出国(出境)注销户口和回国(入境)恢复户口。 
  12、公民入伍注销户口和复员、退伍及转业军人落户。 
  13、公民因被判处徒刑、劳教注销户口和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落户。 
  14、普通大中专院校录取的学生户口迁移和毕业生户口迁移。 
  15、大中专学校学生和技工学校学生转学、退学户口迁移。 
  16、本市人员“蓝印户口”转常住户口。 
  17、本市人员符合小城镇落户政策户口迁移。 
  18、岛内各区、岛外各区之间户口迁移。 
  19、其它经上级公安机关核准,到派出所办理落户的事宜。 
  (二)公安分局 
  1、已满16周岁公民要求变更现用姓名。 
  2、母亲台籍,子女籍贯要随母亲。 
  3、出生日期更正。 
  4、市外人员“三投靠”户口迁入本市。 
  5、本市岛外人员在岛内购商品住房户口移入岛内。 
  6、非本市人员在本市购商品住房户口迁入本市。 
  7、对无收养证的,被收养子女涉及高考、参军等特殊情况,经区民政部门调查,需要落户的人员;已办理收养证,被收养人在本市以外已落户,需签发户口准迁证的。 
  8、因调动、已婚毕业研究生家属、毕业生落户需签发户口准签证。 
  9、本市以外人员 “蓝印户口”转常住户口。 
  10、本市以外人员符合小城镇落户政策户口迁移。 
  11、知青及子女回厦落户。 
  12、原籍厦门或归侨退休回厦门落户。 
  13、落实侨房政策退还产权的侨房业主或继承人来本市落户。 
  (三)市局 
  1、本市以外留学人员来本市落户。 
  2、经教委批准调动需签发户口准迁证。 
  3、投资落户。 
  4、部队随军家属落户。 
  5、志愿兵异地安置来厦落户。 
  6、“蓝印户口”满两年,符合条件提前转常住户口。 
  7、捐赠入户。 
  8、驻厦办、内联企业人员入户。 
  9、获得一定荣誉称号的外来人员来厦落户。 
  二、办理时限 
  上述受理事项,市局在办理户口须知中都规范了办理时限,除窗口当场办理事项外,凡属派出所核准的事项,必须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属公安分局、市局核准的事项,必须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 
  三、几点要求 
  1、各级领导要充分认识户籍制度改革和规范办理户口权限及时限的重大意义,从牢记“一个宗旨”、践行“三个代表”的高度,认真贯彻好、落实好《厦门市户籍管理若干规定》和户籍规范的有关通知精神,进一步解放思想,与时俱进,做到“三个转变”,即从原来的管理型向服务型转变,从原来的审批制向核准制转变,从原来的松散型向规范型转变。牢固树立为民服务思想。 
  2、认真学习和领会户籍制度改革的主要精神和主要内容,掌握政策界线,严格按规定和规范办事。同时,坚持公开透明原则,把政策交给群众,把该向群众公开的内容全部上墙,接受群众监督。 
  3、严格依法行政,认真履行职责,兑现办事承诺。要加大宣传力度,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办事效率,把群众的需要作为第一选择,把群众的满意作为第一标准,努力为群众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 
  4、市局业务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能,加强对各级户籍窗口的工作指导,权限下放后,要加大检查监督力度,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定期通报有关情况,健全监督机制。 
 
 
二○○三年七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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