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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公安厅省安全监管局关于开展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7-14 生效日期: 2003-07-14
发布部门: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黑政办发〔2003〕27号

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将省公安厅、省安全监管局《关于开展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专项治理工作的实施方案》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三年七月十四日 
 
 
关于开展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专项治理工作的实施方案 
 
  为切实加强消防安全管理,确保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坚决整治堵塞疏散通道和锁闭安全出口的违法行为 ,省政府决定,从2003年7月至10月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专项治理工作,特制定工作方案如下: 
  一、专项治理的范围和内容 
  (一)专项治理的范围。 
  1、容纳50人以上或使用面积100平方米以上的影剧院、礼堂、夜总会、录像厅、舞厅、卡拉OK厅、游乐厅、网吧、保龄球馆、桑拿浴室等公共娱乐场所(室内溜冰馆的冰场、游泳馆的游泳池、射击馆的靶道区、保龄球馆的球道区可不计算在内); 
  2、容纳50人以上或50个床(餐)位以上的就餐、住宿的旅馆、宾馆、饭店和营业性餐馆; 
  3、容纳50人以上或营业厅使用面积100平方米以上的商场、超市和室内市场(办公、仓储所占面积可不计算在内); 
  4、学校、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的集体宿舍,医院的病房楼; 
  5、劳动密集型生产企业的车间、员工集体宿舍。 
  (二)专项治理的内容。 
  1、人员密集场所在营业 、生产、工作期间或集体住宿的老人 、幼儿、住院患者、学生、员工休息时间将疏散通道、疏散楼梯或安全出口锁闭、封堵或占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不畅通的;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灯被遮挡、覆盖的; 
  2、疏散通道 、疏散楼梯和安全出口的数量 、宽度 ,火灾应急照明灯的设置场所、位置、数量不符合消防技术规范要求的;疏散指示标志缺少、损坏和标志错误的 ;应急照明灯损坏或失效的;常闭式防火门闭门装置损坏不能保持常闭状态的;疏散门开启方向错误的; 
  3、商住楼经营部分与住宅部分的安全出口未分开设置的; 
  4、在人员密集场所的疏散通道 、疏散楼梯、安全出口处设置铁栅栏的和在公共区域的外窗(包括集体住宿的学生、幼儿、老人、住院患者和员工休息的房间外窗)安装金属护栏的; 
  5、疏散通道 、疏散楼梯、安全出口门厅建筑内部装修材料未按现行消防技术标准要求采用不燃或难燃性材料的;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悬挂、摆放、张贴燃烧速度快、燃烧时释放有毒气体或产生大量烟气的易燃、可燃物品的; 
  6、安全疏散设施的管理措施不到位 ,营业性人员密集场所未制定紧急疏散方案并定期进行演练的,员工不懂得疏散引导技能的。 
  二、专项治理工作的组织实施 
  (一)建立组织(7月10日前)。省政府成立黑龙江省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专项治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省政府专项治理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公安厅消防局。各行署、市、县政府也要成立相应组织机构并将组织机构及办公室成员名单上报省政府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 
  7月10日前,各地要制定治理工作实施方案,并组织召开本辖区内各治理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或消防安全管理人参加的会议,动员部署专项治理工作。同时,向社会公告专项治理的范围、内容、要求、整改时限和举报电话。 
  (二)自查整改(7月11日至8月20日)。各行业主管部门要组织本行业单位开展自查整改火灾隐患。对列入治理范围的单位要登记备案,并明确整改期限。没有行业主管部门的要由当地专项治理领导组织机构办公室组织开展自查整改。 
  各单位自查整改结束后,要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上报自查整改情况。学校、托儿所、幼儿园、医院、养老院等单位要分别报当地教育、卫生、民政等行业主管部门;商贸行业人员密集场所的生产、经营企业报当地经贸部门;公共娱乐场所报当地文化主管部门;旅游定点宾馆、饭店报当地旅游管理部门;劳动密集型生产企业和其它无行业主管部门的营业性餐馆、旅馆、宾馆、饭店、商场、超市和室内市场等单位报当地专项治理领导组织机构办公室。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要逐级上报本行业单位自查整改综合情况。整个自查整改工作结束后 ,省政府专项治理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各行署、市政府专项治理领导组织机构办公室要分别向省政府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上报本行业、本地单位自查整改情况。 
  (三)检查验收(8月21日至9月5日)。各级经贸、教育、卫生、文化、民政、旅游、人防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进行检查验收。对自查整改不落实、不到位的单位 ,应依法给予消防安全责任人或管理人行政或纪律处分,直至依法予以处罚。同时,要责令限期整改落实。检查验收工作结束后,要向当地专项治理领导组织机构报告检查验收情况,省政府专项治理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向省政府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本行业组织检查验收情况。 
  (四)抽查监督(9月6日至10月20日)。各级专项治理领导组织机构要组织公安消防、安全监管、监察、工会、文化、工商等部门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组成联合执法检查组,对人员密集场所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依法处理。具体处理措施是: 
  1、对下列情况责令当场改正或立即拆(清)除: 
  (1)疏散通道、疏散楼梯或安全出口被锁闭、封堵或占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不畅通的; 
  (2)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灯被遮挡、覆盖的; 
  (3)疏散通道、疏散楼梯、安全出口处设置铁栅栏,在公共区域的外窗安装金属护栏的; 
  (4)疏散通道、疏散楼梯或安全出口门厅张贴、悬挂、摆放易燃、可燃物品的。 
  2、对下列情况责令限期改正,限期原则上不超过此次专项治理结束时间: 
  (1)疏散通道、疏散楼梯和安全出口数量不足、宽度不够的; 
  (2)火灾应急照明灯缺少 、位置不当、照明度不够、无备用电源或应急照明灯损坏、失效的; 
  (3)疏散指示标志缺少、损坏或标志错误的; 
  (4)常闭式防火门闭门装置损坏不能保持常闭状态,疏散门未向疏散方向开启的; 
  (5)商住楼经营部分与住宅部分的安全出口未分开设置的; 
  (6)营业性人员密集场所未制定紧急疏散方案或者未设置疏散图示的; 
  (7)疏散通道、疏散楼梯和安全出口门厅建筑内部装修未采用不燃或难燃装修材料的; 
  (8)人员密集场所未按消防技术标准要求设置防烟楼梯间及前室或封闭楼梯间,以及疏散通道、疏散楼梯、应急照明灯、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广播等消防安全疏散设施存在其他不符合消防安全技术标准或违反有关消防法法规行为,应当限期改正的。 
  3、对下列情况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或采取强制性治理措施: 
  (1)对拒不改正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警告、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拘留等处罚; 
  (2) 对营业性人员密集场所存在疏散通道、疏散楼梯、安全出口数量不符合消防技术规范要求,特别是缺少直接对外安全出口的,确因客观原因不能整改,经安全评估确认一旦发生火灾极易造成群死群伤的,当地政府要采取果断措施,该停产停业的要立即停产停业,该改变使用性质的要迅速改变使用性质,以确保安全; 
  (3)对拒不拆除铁栅栏或金属护栏的,由当地政府组织有关执法部门强制拆除。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4)对拒不履行执法部门作出的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停止使用处罚决定的单位,相关执法部门应当依照法定职责及程序提请法院强制执行; 
  (5)责令停产停业,对经济和社会生活影响较大的,公安消防部门应当及时报请当地政府依法决定; 
  (6)对其他人员密集场所在疏散通道 、疏散楼梯、安全出口处设置铁栅栏和在公共区域的外窗安装金属护栏影响消防安全疏散和应急救援的,也应责令立即拆除。对于在消防安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专项治理中发现其他违反消防法法规行为的,特别是对2002年专项治理中要求限期整改火灾隐患到期尚未整改的,也应当依法予以处罚。 
  4、督促人员密集场所落实下列安全疏散管理措施: 
  (1)加强消防安全疏散设施维护保养和使用管理,确保疏散通道、疏散楼梯和安全出口畅通无阻、使用安全、功能完备、指示明确; 
  (2)加强对安全疏散部位的巡查、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火灾隐患; 
  (3)加强消防安全培训,制定紧急疏散方案并定期进行演练,人员密集场所员工应熟练掌握安全疏散引导常识; 
  (4)人员密集场所应在常闭防火门上张贴常闭防火门随时处于关闭状态的警示 用语。营业性人员密集场所在营业期间应当采用多媒体、广播、书面等宣传方式,告之顾客安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位置和安全疏散路线。 
  各地市县监督检查结束后,要将检查结果向社会公布。省政府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将适时对各地市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抽查。对专项治理工作中走过场、措施不落实的,将及时通报批评,并限期整改。 
  (五)工作总结(10月21日至10月31日)。各行署、市政府专项治理领导组织机构、省政府专项治理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及时总结本地、本行业专项治理工作整体情况,于10月31日前向省政府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总结报告。森工、农垦、铁路等系统要按照上述治理工作要求,负责组织开展本系统专项治理工作。 
  三、专项治理工作的要求 
  (一)加强领导。各行署、市、县政府要站在讲政治、促发展、保稳定的高度,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充分认识这次专项治理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并将其纳入重要议事日程,认真组织开展工作。要建立专项治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适时了解掌握工作进展情况,及时协调解决专项治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保障专项治理工作落到实处。 
  (二)搞好宣传。要充分发挥广播、电视、报刊等宣传媒体的作用,大力宣传专项治理工作的重要意义 。对存在违法行为且拒不整改的单位 ,要坚决予以曝光。同时,要搞好防火常识和逃生自救知识宣传教育,不断增强全民的消防安全意识。 
  (三)坚持严格依法办事。专项治理工作必须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专项治理期间,各行政执法部门要加大督促、检查和执法力度,将各项治理措施落实到位。对于干扰、阻挠专项治理工作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从严处理;对于在专项治理工作中领导不力、执法不严、失职渎职、徇私舞弊的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纪检监察机关要严肃查处。触犯刑律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省公安厅 
省安全监管局 
二○○三年七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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