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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阳区旅游局关于转发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朝阳区经济委员会《关于朝阳区开展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7-11 生效日期: 2003-07-11
发布部门: 北京市
发布文号:
    
朝阳区辖区内各旅游企业 : 
  按照公安部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制定的《关于开展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专项治理的实施意见》(公发[2003]4号)和《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北京市开展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疏散出口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要求,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和朝阳区经济委员会制定了《朝阳区开展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文件精神,贯彻执行。并按照工作部署于2003年7月16日至8月8日进行自查整改,8月8日前将自查整改情况传真至朝阳区旅游局综合管理科。 
  联系人:陈扬 
  联系电话 65094324 
  传真:65094324 
  附件: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朝阳区经济委员会关于印发朝阳区开展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朝阳区旅游局 
二○○三年七月十一日 
 
 
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朝阳区经济委员会关于印发朝阳区开展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朝公字[2003]134号 
 
各街乡、委办局、各单位: 
  按照公安部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制定的《关于开展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专项治理的实施意见》(公发[2003] 4号)和《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北京市开展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要求,经区政府同意,朝阳公安分局和区经济委员会制定了《朝阳区开展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 
  1、朝阳区开展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 
  2、朝阳区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专项治理情况汇总表(略) 
 
 
安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防火要求 
 
  为了配合北京市开展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专项治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北京市室内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消防法规,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现对安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提出如下防火要求。 
  一、公共娱乐场所安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防火要求 
  公共娱乐场所主要包括影剧院、礼堂、夜总会、录像厅、舞厅、卡拉OK厅、游乐厅、网吧、保龄球馆、桑拿浴室等场所。公共娱乐场所的安全出口应当不少于2个,在营业时必须确保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畅通无阻,严禁将安全出口上锁、阻塞;疏散通道至安全出口应当装有中英文疏散说明和图案灯光疏散标志,并保持完好;疏散说明和疏散标志应当设在走道的转弯处,距地面1米以下的墙面上,间距不得超过20米;疏散门必须向外开启,宽度不得小于1.4米;安全出口处不得设置门槛、台阶,不得采用转门、卷帘门、吊门、侧拉门,门口不得设置门帘、屏风等影响疏散的遮挡物;营业厅和疏散通道内应当设有应急照明灯,并保证照明20分钟以上;二层以上的娱乐场所,其疏散楼梯应当不少于2个,并不得采用螺旋楼梯和扇形踏步楼梯。 
  二、民用建筑的安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防火要求 
  1、公共建筑安全出口的数目不应少于两个,疏散楼梯间在各层的平面位置不应改变,地下室或半地下室与地上层不应共用楼梯间,当必须共用楼梯间时,应在首层与地下或半地下层的入口处,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隔墙和乙级的防火门隔开,并应有明显标志;建筑中的安全出口应分散布置,相邻2个安全出口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5.0米。 
  2、民用建筑的安全疏散距离,应符合下列要求:(略) 
  3、民用建筑如学校、商店等民用建筑底层疏散外门、楼梯、走道的各自总宽度,应通过计算确定,疏散宽度指标不应小于表的规定,疏散走道和楼梯的最小宽度不应小于1.1m。(略) 
  4、学校、医院、宾馆等公共建筑,应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等处,安装火灾事故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火灾事故照明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少于20分钟,事故照明灯宜设在墙面或顶棚上。疏散指示标志宜放在太平门的顶部或疏散走道及其转角处距地面高度1米以下的墙面上,走道上的指示标志间距不宜大于20米。 
  三、高层民用建筑的安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防火要求 
  1、高层建筑每个防火分区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两个,疏散楼梯间在各层的平面位置不应改变,地下室或半地下室与地上层不应共用楼梯间,当必须共用楼梯间时,应在首层与地下或半地下层的出入口处,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2小时的隔墙和乙级防火门隔开,并应有明显标志;建筑中的安全出口应分散布置,两个安全出口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5米。 
  2、高层建筑内走道的净宽,应按通过人数每100人不小于1米计算;高层建筑首层疏散外门的总宽度,应按人数最多的一层每100人不小于1米计算。首层疏散外门和走道的净宽不应小于下表的规定。(略) 
  3、高层建筑安全疏散距离应符合下表的规定。(略) 
  高层建筑内的多功能厅、餐厅、营业厅等,其室内任何一点至最近的疏散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宜超过30米;其它房间内最远一点至房门的直线距离不宜超过15米。 
  4、每层疏散楼梯总宽度应按其通过人数每100人不小1米计算,各层人数不相等时,其总宽度可分段计算;下层疏散楼梯总宽度应按其上层人数最多的一层计算。疏散楼梯的最小净宽不应小于1.2米,医院病房楼疏散楼梯的最小净宽不应小于1.3米。 
  5、高层建筑的下列部位应设置应急照明: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前室、消防电梯间及其前室、合用前室和避难层(间);观众厅、展览厅、多功能厅、餐厅和商业营业厅等人员密集的场所;公共建筑内的疏散走道和居住建筑内走道长度超过20米的内走道。 
  除二类居住建筑外,高层建筑的疏散走道和安全出口处应设灯光疏散指示标志。疏散应急照明灯,宜设在墙面上或顶棚上;安全出口标志宜设在出口的顶部;疏散走道的指示标志宜设在疏散走道及其转角处,距地面1米以下的墙面上;走道疏散标志灯的间距不应大于20米。应急照明灯和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少于20分钟;高度超过100米的高层建筑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少于30分钟。疏散用的应急照明,其地面最低照度不应低于0.51x。 
 
 
二○○三年六月十八日 
 
 
关于开展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领导同志关于加强消防安全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批示精神,努力预防重特大火灾尤其是群死群伤火灾事故的发生,近年来,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我区先后开展了公众聚集场所、加油站、地下空间等消防安全专项治理,消除了大量火灾隐患,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从全市范围来看,火灾事故仍时有发生,各类火灾隐患依然存在,特别是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方面的问题较为突出,一些人员密集场所在安全出口处安装铁栅栏门,在外墙窗户设置铁护栏,一旦发生火灾,极易造成群死群伤的严重后果。为了巩固和深化以往开展的各项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成果,有效预防火灾发生,最大限度减少火灾造成的人员伤亡,根据公安部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制定的《关于开展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专项治理的实施意见》的要求,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决定于2003年6月中旬至10月,由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公安、区经委、监察、工会、商委、教育、文化、卫生、民政、工商行政管理和旅游等部门,集中时间、集中力量,在全区范围内开展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专项治理。现制定工作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精神为指导,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02号)等法律法规为依据,以预防和遏制群死群伤火灾事故为目标,突出工作重点,抓住关键环节,采取果断措施,坚决整治堵塞疏散通道和锁闭安全出口的违法行为,保障疏散设施完好和安全出口畅通;督促 
  单位认真贯彻《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公安部令第61号),严格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切实加强消防安全管理,确保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安全,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 
  二、组织领导 
  为切实做好此次专项治理工作,在区政府统一领导下,我区成立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常务副区长戴继楼任组长,区公安分局副局长李国营、区经委主任闫学峰任副组长,区监察、工会、商委、教育、文化、卫生、民政、工商行政管理和旅游等部门的主管领导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朝阳消防监督处,消防处王成清任办公室主任,区经委副主任关伟任办公室副主任。 
  三、范围和内容 
  (一)专项治理的范围 
  1、容纳50人以上的影剧院、礼堂、夜总会、录像厅、舞厅、卡拉OK厅、游乐厅、网吧、保龄球馆、桑拿浴室等公共娱乐场所; 
  2、容纳50人以上就餐、住宿的旅馆、宾馆、饭店和营业性餐馆; 
  3、容纳50人以上的商场、超市和室内市场; 
  4、学校、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的集体宿舍,医院的病房楼; 
  5、劳动密集型生产企业的车间、员工集体宿舍。 
  (二)专项治理的内容 
  1、人员密集场所在营业、生产、工作期间或集体住宿的老人、幼儿、住院患者、学生、员工休息时间将疏散通道、疏散楼梯或安全出口锁闭、封堵或占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不畅通的;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灯被遮挡、覆盖的,应该当场改正。当场不能改正的,限期改正。 
  2、疏散通道、疏散楼梯和安全出口的数量、宽度,火灾事故应急照明的设置场所、位置、数量不符合消防技术规范要求的;疏散指示标志缺少、损坏和标识错误的;应急照明灯损坏或失效的;常闭式防火门闭门装置损坏不能保持常闭状态的,以及疏散门开启方向错误的,应当限期改正。 
  3、商住楼经营部分与住宅部分的安全出口未分开设置的,应 
  当限期整改。 
  4、在人员密集场所的疏散通道、疏散楼梯、安全出口处设置铁栅栏的和在公共区域的外窗(包括集体住宿的学生、幼儿、老人、住院患者和员工休息的房间外窗)安装金属护栏影响消防安全疏散和应急救援的,应当立即拆除。 
  在人员密集场所常闭防火门上,应当张贴常闭防火门应随时处于关闭状态的警示用语;在公众聚集场所应当采用多媒体、广播、书面等宣传方式,告知顾客紧急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位置和安全疏散路线,并形成制度。 
  四、专项治理的组织及实施 
  专项治理工作要按照组织部署、自查整改、检查验收、抽查监督四个步骤进行。 
  (一)组织部署阶段(6月中旬至7月15日) 
  各街乡、委办局、各单位要成立由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公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监察、工会、商委、教育、文化、卫生、民政、工商行政管理、旅游部门负责人参加的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并设置办公室。同时,要结合各自实际,制定具体的工作计划,明确职责,周密部署,精心组织实施。要将此次专项治理的范围、内容、要求和整改时限等先行向社会公告,结合各自实际,通过会、文件、广播、区有线电视等适当方式,对专项治理工作进行动员和部署。7月10日前,各街乡、委办局、各单位要将此次专项治理的组织计划、动员部署情况上报区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自查整改阶段(7月16日至8月15日) 
  在广泛动员部署的基础上,推动单位按照各项消防法法规、消防技术规范和此工作方案的要求,进行自查整改。自查整改结束后,学校、托儿所、幼儿园、医院、养老院等单位要分别向教育、卫生、民政等行业主管部门写出自查整改情况报告;属于商贸行业人员密集场所的生产、经营企业要向行业管理部门写出自查整改情况报告;公共娱乐场所要向区文化委员会写出自查整改情况报告;属于旅游定点宾馆、饭店要向区旅游局写出自查整改情况报告;宾馆、饭店、商场、超市和室内市场等单位应当向当地专项治理办公室写出自查整改情况报告。8月10日前,各街乡、委办局要将社会单位的自查整改情况上报区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检查验收阶段(8月16日至9月15日) 
  商委、教育、卫生、文化、民政、旅游等部门要在专项治理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进行检查验收。对自查整改不落实、不到位的单位,应当依法给予消防安全责任人或管理人行政或纪律处分,直至依法予以处罚。同时,要责令限期整改落实。9月10日前,各街乡,委办局要将检查验收情况上报区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抽查监督阶段(9月16日至10月25日) 
  各相关部门检查验收工作结束后,区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将组织公安消防、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监察、工会、文化、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组成联合执法检查组,对人员密集场所进行监督检查,进一步依法严格治理。10月20日前,各街乡、委办局要将此次专项治理的工作总结上报区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同时,向社会公布检查结果。 
  五、专项治理的主要措施 
  (一)对存在专项治理第一项内容方面问题的,应当责令当场改正,对不能当场改正的,应当限期改正;对拒不改正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警告、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拘留等处罚。 
  (二)对存在专项治理第二项、第三项内容方面问题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警告、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拘留等处罚。 
  (三)对营业性人员密集场所存在疏散通道、疏散楼梯、安全出口数量不符合消防技术规范要求,确因客观原因不能整改,经安全评估确认一旦发生火灾极易造成群死群伤的,当地政府要采取果断措施,该停产停业的立即停产停业,该改变使用性质的迅速改变使用性质,以确保安全。 
  (四)人员密集场所存在专项治理第四项第一款内容方面问题的,要责令有关单位立即拆除;对拒不拆除的,由当地政府组织有关执法部门强制拆除。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实施行政拘留。 
  (五)对人员密集场所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疏散楼梯、应急照明灯、安全疏散指示标志等消防安全疏散设施存在其他不符合消防安全技术标准和违反有关消防法法规行为的,应当依法予以处罚。 
  (六)对拒不履行执法部门做出的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停止使用处罚决定的单位,相关执法部门应当依照法定职责及程序提请法院强制执行。 
  (七)责令停产停业,对经济和社会生活影响较大的,公安消防部门应当及时报请区人民政府依法决定。 
  (八)在执法检查中,既要突出重点,又要兼顾其他。对于在消防安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专项治理中发现其他违反消防法法规行为的,特别是对2002年专项治理中要求限期整改火灾隐患到期尚未整改的,也应当依法予以处罚。 
  六、专项治理的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各街乡、派出所、委办局要按照“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从讲政治、促发展、保稳定的高度,充分认识这次专项治理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要将其纳入重要议事日程,结合我市防治“非典”工作的实际情况,采取切实有效的方法,保障治理措施落到实处。 
  (二)部门联动,形成合力 
  公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监察、工会、商委、文化、教育、卫生、民政、工商行政管理、旅游等部门要在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严格履行各自的职责,密切配合,通力协作。有关部门要在此次专项治理的基础上,加强本行业、本系统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督促所属单位落实《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61号),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尤其是要保障消防安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畅通和疏散设施的完好,确保消防安全。 
  (三)加强宣传教育,把握舆论导向 
  区有线电视台、朝阳报等宣传媒体要积极配合此次专项治理工作,大力宣传专项治理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并充分发挥舆论监督作用,对存在违法行为拒不整改的单位,坚决予以曝光。同时,要将防火常识和逃生自救知识纳入社会公益宣传的内容,不断增强全民的消防安全意识。在专项治理中,鼓励采用技术防范措施确保安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 
  (四)建立长效机制,巩固治理成果 
  要认真吸取以往屡经治理、多有反复的教训,切实贯彻“综合治理、标本兼治”的原则。各有关部门要针对专项治理工作中发现的带有普遍性、倾向性的问题,认真总结经验教训,及时制定、修订有关法规、规章,完善相关制度。认真贯彻北京市去年颁布的《消防安全疏散标志设置标准》,积极采取有效的技防措施,大力加强经常性的管理工作,建立健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消防安全管理机制。 
  (五)坚持严格依法办事,严惩违法违纪行为 
  专项治理工作必须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对于干扰、阻挠专项治理工作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从严处理;对于在专项治理工作中领导不力、执法不严、失职渎职、徇私舞弊的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纪检监察机关要严肃查处。触犯刑律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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